穗人社函〔2019〕107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8号,下称“28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从2019年10月起至2020年12月底,我市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按28号文第一条调整后的费率办法执行。其中缴费系数按以下办法分档次确定:
第一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缴费系数由0.6调整为0.4;
第二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且小于或者等于140%的,缴费系数由0.8调整为0.6;
第三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的,缴费系数维持1。
用人单位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不满五年的,缴费系数按0.6计算。
附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