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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696927671X/2023-00697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08-31
名称: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规程的通知
文号: 穗人社规字〔2023〕2号 发布日期: 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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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规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15  浏览次数:-

穗人社规字〔2023〕2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规程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等法律法规,我们研究制定了《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31日

 

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工作,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职业中介活动准入

第四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五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职业中介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第五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符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六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第六条  开展网络招聘应按照《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项实行线上办理或线下窗口办理,申请人可自主选择办理渠道。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政务服务事项纳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实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

第八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对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按照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行政许可。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有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九条  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线上、线下的申请业务进行综合受理。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  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采取政务数据共享或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核查。采取免予核查的,承诺条件及有关材料通过申办系统比对,比对通过的免于核查;采取立即核查的,当场对承诺条件及有关材料进行核查;采取事后核查的,作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核查承诺材料。立即核查发现不符合承诺有关问题的,当场终止办理;事后核查发现不符合承诺有关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给予撤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等处罚。

采用一般程序办理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除可以通过网办系统进行核查外,还可以采取实地上门的方式核查申请人各项信息,上门实地核查与通过网办系统核查的标准应一致。

第十一条  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行政许可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采用一般程序办理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相关信息,同步推送至“信用广州”网站,并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做好行政许可案卷立卷归档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应当符合《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性质、许可文号、服务范围、网站网址等有关内容 

第五章  附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