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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政策解答
发表时间: 2020-11-09 09:31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浏览字号:

  (一)问:什么是公益性岗位?

  答: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从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岗位补贴,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岗位。

  其他部门开发的名称虽有“公益性”“公益”等字样的岗位,若是没有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岗位,就不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益性岗位范围,不能从就业补助资金申领补贴,若计划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能够按照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进行招聘、公示,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认定为公益性岗位。

  (二)问:哪些人员可以申请我市公益性岗位安置?

  答:我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本省和对口帮扶地区(含广西、云南、贵州、四川、西藏、新疆等6省区,以及“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三)问:我市有哪些公益性岗位?

  答:

  1.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扶贫、医疗卫生、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

  2.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3.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4.乡村道路维护、乡村保洁、乡村绿化、乡村水电保障、乡村养老服务、村级就业社保协管、乡村公共安全、乡村公益设施管理等岗位;

  5.经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6.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

  (四)问:哪些单位可以申请认定公益性岗位?

  答: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开发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政府及其部门开发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开发后勤保障岗位,乡村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公益性岗位。

  (五)问:什么情况下,可以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

  答:公益性岗位必须安置由我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本省和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并要先实施其他帮扶措施(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仍无法就业的方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

  (六)问: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哪些人员?

  答: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排“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七)问:用人单位怎么申请认定公益性岗位?

  答:

  1.网上申请

  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系统(http://gzlss.hrssgz.gov.cn/cas/login)—“劳动就业”—“公益性岗位管理”—“公益性岗位申报”提出申请。

  2.窗口申请

  拟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属地原则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八)问:我市公益性岗位认定的原则是什么?

  答:按照“市区财政体制分担”原则,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规模等情况,初步确定本地区公益性岗位规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就业形势变化、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情况,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规模,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统筹确定全市次年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数量,并下达到各区。各区根据市下达计划数量组织落实,确定岗位分配原则,有序组织认定,决定是否予以认定。

  (九)问:我市公益性岗位认定需要多长时间?

  答:从受理认定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并反馈申报单位。

  (十)问:申请认定我市公益性岗位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用人单位申报公益性岗位,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法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首次申报提供,已办理了就业登记的用人单位无需提供);(二)《广州市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十一)问:公益性岗位聘任的规范程序是什么?

  答: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必须经过三个必要程序:一是通过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注明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二是确定拟招用人员后,向社会公示三个工作日;三是对公示无异议的,在招聘完成后一个月内将招用人员情况报送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十二)问:公益性岗位单位可以申领哪些补贴?补贴标准是什么?补贴期限有多长?

  答:可以申领公益性岗位补贴,并可按规定申领我市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的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人/月。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中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相关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补贴标准由各区明确。

  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十三)问:公益性岗位人员可以申领哪些补贴?补贴标准是什么?补贴期限有多长?

  答:公益性岗位人员可以申领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乡村公益性岗位、临时性公益岗位除外。

  补贴标准按其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用人单位在申领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时可一并代为申请。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中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相关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十四)问:用人单位怎么申请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

  答:

  1.网上申请

  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系统(http://gzlss.hrssgz.gov.cn/cas/login)—“劳动就业”—“公益性岗位管理”—“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申领”提出申请。

  2.窗口申请

  补贴申请单位在每季度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和11月)最后1日前向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对上季度的补贴,包括申领相应的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十五)问:公益性岗位单位和人员申领我市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有哪些具体申请条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申领程序是怎样的?

  答: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受理)条件:1.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2.相关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4.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5.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现场办理时补充提交《广州市   区  年第 季度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申领表》。

  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申请(受理)条件:1.劳动者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乡村公益性岗位、临时性公益岗位除外)。2.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3.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4.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申请材料:现场办理时提交《广州市   区   年第  季度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花名册》。

  补贴申请程序:补贴申请单位在每季度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和11月)最后1日前向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对上季度的补贴,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社部门在每季度第3个月(即3月、6月、9月、12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社部门在接收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送的支付数据后,向公众公示5个工作日,再于1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通过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申领相应的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的申领时间和申请程序也按此执行。

  (十六)问: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多长时间可以拨付到账?

  答:从受理补贴申请之日起,在72个自然日内(包括周末节假日,不包括其他法定节假日)完成审核、复核、公示和拨付。

  补贴申请单位在每季度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和11月)最后1日前向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每季度第3个月(即3月、6月、9月、12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接收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送的支付数据后,向公众公示5个工作日,再于1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十七)问:哪些人员可以通过公益性岗位再次安置?累计安置次数有什么规定?

  答: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相关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十八)问: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由谁负责?有哪些基本的管理要求?

  答:用人单位承担用工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日常考勤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应与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岗位人员工资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十九)问:公益性岗位到期退出前有哪些帮扶措施?

  答: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高校毕业生,加强职业指导,引导其多渠道就业;对于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二十)问:退出公益性岗位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怎么办?

  答: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相关稿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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