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现将《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31日
(承办处室:劳动监察监督处,联系电话:020-83307396)
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建立纠错容错机制的要求,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一、下列违法行为符合相应轻微情节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轻微情节:违法行为涉及3人以下,检查之日起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此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二)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轻微情节:违法行为涉及3人以下,检查之日起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此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三)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轻微情节:违法行为涉及3人以下,检查之日起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此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四)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办理登记手续。
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轻微情节:超期限30日之内,违法行为涉及3人以下,检查之日起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此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经发现后及时补办登记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
(五)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未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处罚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轻微情节:检查之日起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此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六)职业介绍机构从业人员未佩戴广东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证。
处罚依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轻微情节:检查之日起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此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经发现后职业介绍机构从业人员主动统一佩戴广东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制的上岗证上岗,未造成危害后果。
(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举办现场招聘会。
处罚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轻微情节:检查之日起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此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未遵守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
处罚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轻微情节:检查之日起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此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二、下列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以行政处罚
(九)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轻微后果情形:没有违法所得且所发布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就业信息未经有关媒体转载、报道,未造成舆论关注,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删除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十)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轻微后果情形:没有违法所得且未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严格执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十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轻微后果情形:没有违法所得,违法行为未涉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且3人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撤销虚假招聘信息及虚假招聘广告。
(十二)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轻微后果情形:没有违法所得,违法行为未涉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且3人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十三)用人单位未建立、保存相关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
处罚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九条。
轻微后果情形:用人单位用工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如实建立、保存相关台账并对伪造相关台账主动销毁。
(十四)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提出方案和意见,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或者未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处罚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轻微后果情形:违法行为涉及劳务派遣人员30人以下且给派遣劳动者未造成损害,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补将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决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十五)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处罚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轻微后果情形:没有违法所得且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未给企业或个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三、下列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够在期限内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十六)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处罚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十七)用人单位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
处罚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十八)用人单位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处罚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十九)用人单位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
处罚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二十)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
处罚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项。
(二十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二十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加强内部制度建设,未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未建立服务台账,或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服务台账未保存2年以上。
处罚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二十三)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
处罚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二十四)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
处罚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