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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参森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裁决书公告(许水平)
发表时间: 2019-11-20 15:49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北京参森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本委受理许水平诉第一被申请人北京参森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北京参森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5946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6月4日至2019年6月26日的工资2502.42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000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4月的话补和交通补贴700元、2019年5月的话补和交通补贴700元、2019年6月的话费和交通补贴700元;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5月出差费用报销255元;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5月20日打印广州力祥健身合同4元、2019年6月5日收到中山天空健身合同到付13元、2019年6月10日打印广州德克健身合同7元;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4月份至6月份提成14520元;七、第一被申请人对以上第一至六项裁决事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八、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九年十一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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