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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士多(广州)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诉通知、开庭通知公告(马裕杰、吴宗成、胡嘉轩)
发表时间: 2019-11-20 16:03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爱士多(广州)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马裕杰、吴宗成、胡嘉轩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马裕杰的仲裁请求为:一、2019年7月7日至2019年8月18日的工资14909元;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4600元。申请人吴宗成的仲裁请求为:一、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8日的工资9272元;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8000元。申请人胡嘉轩的仲裁请求为:一、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8日的工资9272元;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8000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0年2月17日上午10点30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5楼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利平,电话:020-83187531)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穗劳人仲案〔2019〕8589-8591

爱士多(广州)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马裕杰、吴宗成、胡嘉轩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 件 号

穗劳人仲案〔2019〕8589-8591号

被通知人

爱士多(广州)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开庭时间

2020年2月17日上午10点30分

开庭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5楼第一仲裁庭

仲裁庭组成人员

仲裁员:牟晓帆

书记员:王利平

联系方式

020-83187531

注意

事项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发送

单位


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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