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清远市康力装卸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曾润新、肖芬连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7531、7532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曾润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3360元,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肖芬连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933.36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曾润新代通知金5420元,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肖芬连代通知金3616.67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