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水为裳(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何慧娟、黄红、邬文清、刘秋虹、练洁萍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20〕1495-1499号)。审理期间,申请人何慧娟、邬文清、刘秋虹于2020年3月19日以已发工资为由书面向本委申请撤诉;申请人黄红于2020年3月20日以已发工资为由书面向本委申请撤诉;申请人练洁萍于2020年3月25日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书面向本委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委决定如下:
同意申请人何慧娟、黄红、邬文清、刘秋虹、练洁萍撤回仲裁申请。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零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