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水为裳(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麦洁群、杨小妹、吴少萍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20〕1508-1510)。审理期间,申请人麦洁群于2020年3月20日以已收到工资为由书面向本委申请撤诉;申请人杨小妹于2020年3月17日以已收到工资为由书面向本委申请撤诉;申请人吴少萍于2020年3月17日以已收到工资为由书面向本委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委决定如下:
同意申请人麦洁群、杨小妹、吴少萍撤回仲裁申请。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零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