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国通博物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何晓霞等15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0〕5940-5954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
穗劳人仲案〔2020〕5940-5954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不含何晓霞)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26日的工资共计170288元(周凯顺19276元、朱嘉毅10960元、蔡观叶7966元、梁敏眉7336元、黄家好7976元、苏二里27406元、龙嘉颖11136元、蔡云昆9856元、李菊7976元、罗梦璇8456元、聂惠梅9256元、唐丽云9256元、周咸邦22576元、邹江丽10856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何晓霞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9月17日的工资、产假工资、奖励假工资48326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共计91950元(何晓霞9750元、周凯顺10000元、朱嘉毅4800元、蔡观叶3000元、梁敏眉3000元、黄家好3000元、苏二里15000元、龙嘉颖5000元、蔡云昆4800元、李菊3000元、罗梦璇3800元、聂惠梅3800元、唐丽云3800元、周咸邦12000元、邹江丽7200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何晓霞、苏二里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其他申请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