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凉先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健德、符庆媛、龚泽平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20〕5939、6390、6391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健德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20日的工资12461.54元、符庆媛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14日的工资4336元、龚泽平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14日的工资3793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健德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5248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符庆媛2019年11月24日至2020年1月14日期间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5423.08元、龚泽平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14日期间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9138.46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返还申请人符庆媛工服费400元、龚泽平工服费400元;
五、驳回3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