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实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顾正林、林才贺、谭丽平与你方的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3〕15343-1534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申请人顾正林、林才贺、谭丽平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14日期间的工资,数额依次分别为57919元、107291.64元、76637.93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顾正林2022年8月23日至2023年8月14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4593.84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林才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14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0275.59元;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谭丽平2022年9月6日至2023年8月14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9310.34元;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林才贺报销费用9386.8元;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谭丽平餐补、住宿补贴、差旅费合计10099.21元;七、驳回三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钟文敏,电话:83511752);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