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云南五和舜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石明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3〕17780号)。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变更、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开庭通知书等资料。申请人石明于2023年11月9日向我委提交《变更、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增加请求如下:一、确认申请人石明与被申请人云南五和舜物流有限公司自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6月至8月克扣的工资共1980元(其中2023年6月的为500元、7月的为980元、8月的为500元)。变更请求如下:一、变更原《仲裁申请书》中的第3项请求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3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1689.76元;二、变更原《仲裁申请书》中的第7项请求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6月至9月份的高温补贴1200元。增加、变更仲裁请求后,申请人的全部请求为: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22日的工资8470.81元;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加班费119685.76元(其中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54333.1元,休息日加班费61787.96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564.68元);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9月2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1689.76元;四、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6618.28元;五、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加付赔偿金153227.10元(未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的50%-100%);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6月至9月份的高温补贴1200元;七、确认申请人石明与被申请人云南五和舜物流有限公司自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9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八、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6月至8月克扣的工资共1980元(其中2023年6月的为500元、7月的为980元、8月的为500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4年1月16日上午09时1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穗园小区D座1楼)第六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