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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众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诉通知、开庭通知公告(毛金锋)
发表时间: 2024-03-29 17:20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南京众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毛金锋与你单位(本案第一被申请人)劳动人事争议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毛金锋)的仲裁请求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3年11月5日至2024年1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2023年11月5日至2023年12月5日存在实际用工关系。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4年05月16日上午09时1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穗园小区D 1楼)第十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蔡创杰,电话:02085590301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穗劳人仲案〔2024〕5753号

南京众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毛金锋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盖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可以证明代理人员工身份的材料。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由本委决定是否合并审理,逾期申请的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穗劳人仲案〔2024〕5753号

被通知人

南京众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开庭时间

2024年05月16日上午09时15分

开庭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 号之一(穗园小区D 1楼)第十仲裁庭

仲裁庭组成人员

仲裁员:李东辉

书记员:蔡创杰

联系方式

02085590301

注意

事项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发送

单位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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