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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14-06-16 17:57 信息来源: 本网 浏览字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现将经广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通过的《广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总工会
广州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4年4月28日

 

广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广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研究、协商讨论劳动关系方面重大问题、协调劳动关系集体协商争议等方面的问题。

  第三条 三方协商会议遵循以下工作原则:平等协商原则;合法、公正、及时原则;相互理解、信任、支持、合作原则;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应当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协商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总结推广和谐劳动关系典型经验。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的三方协商会议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联派代表参加,三方组成人员人数原则上对等。区没有企业联合会的,由工商联代表企业方参加会议。

  三方协商会议设主席一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负责人担任;设副主席三名,分别由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和工商联的负责人担任。

  三方协商会议设立办公室,负责三方协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完成三方协商会议交办的工作。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设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成员组成由三方四家派员组成。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和工商联召开三方协商会议,并负责会议的召集、提交会议议题等相关会议筹备工作。

  工会组织应当参加三方协商会议,代表职工的利益,表达职工的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联合会和工商联应当参加三方协商会议,代表企业的利益,表达企业的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三方协商会议的内容包括:

  (一)研究分析本行政区域的劳动关系状况及发展趋势,对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障等带有全局性的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二)促进调整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对制定、修改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行政区域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进行调查研究,提出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意见和建议;

  (四)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实施;

  (五)推进本行政区域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和完善合理工资形成机制、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六)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制定区域或者行业内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建议;

  (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开展集体协商,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集体协商争议进行调停;

  (八)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劳动关系集体协商代表的权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三方协商会议应当指导和督促区(县级市)三方协商会议开展工作。

  第八条 三方协商会议议事主要采取会议形式进行。因故未到会的组成人员,应向本方主席(副主席)请假,并告知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到会人数不少于本方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三方协商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过三方协商会议中的两方以上同意,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时间、地点、形式由三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会议由主席负责主持,主席也可委托副主席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定期会议召开前,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应当组织三方成员议定会议议题,并在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印发与会人员。在定期会议上,各方还应当通报履行职责的情况。

  临时会议召开前,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应当将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提前三日印发与会人员。

  第十二条 三方协商会议的定期会议议题包括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议事内容,以及劳动关系方面经三方商定的其他相关重大问题。

  三方协商会议的临时会议,三方中的任何两方达成一致提出的议题,可以纳入会议议题。

  三方协商会议主席临时指定的议题,可以纳入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 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收集议题,经三方协商会议成员协商后汇总上会。特殊情况临时召集会议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第十四条 参加三方协商会议的各方应当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三方协商会议的各方就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该项议题受期限限制属于紧急情况的,三方协商会议的主持人在协商的基础上,有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权。

  三方协商会议的各方有权充分发表意见,对议题进行讨论协商。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就议题内容发表意见。

  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应当妥善保管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相关材料、签到表、会议纪要,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根据三方协商会议发展战略方向和实际工作需要,经三方协商会议中的两方同意,可以邀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团体或者研究机构等方面的人员列席会议。商会、行业(产业)协会等社会团体认为会议议题与自身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列席三方协商会议,经三方协商会议中的两方以上同意,可以列席会议。

  经三方协商会议同意,列席成员代表可以根据会议议题发表意见,并提出建议,并根据三方协商会议工作部署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三方协商会议可以引入第三方权威调研机构,如社团组织、高校、中介等具有资质的机构以购买成果的方式开展合作,在充分听取意见,掌握具体、客观的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后,供科学决策参考。

  第十六条 三方协商会议各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议确定的起草方负责起草会议文书,交与会三方签字盖章后印发同级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和用人单位。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三方协商会议制作的会议文书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给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三方协商会议制作的会议文书及其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4年4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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