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专题 > 专题报道 >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广州市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5038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表时间: 2020-09-24 11:11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养老保险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函〔2020〕659号


汪茂铸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提案》(第5038号)的建议收悉。你们在深入调研和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帮助宗教人员解决社会保险等问题的建议,对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基本生活,提升获得感和幸福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局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协调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等单位研究办理,特别是市民族宗教局为办理本提案开展了专项调研,全面了解我市宗教教职人员的参保情况和存在问题,内容全面、数据翔实、建议务实。经各会办单位共同努力,并分别于6月、8月、9月与汪茂铸委员电话沟通,9月16日进行座谈交流,经汇总会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情况

  一直以来,广州市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总要求,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历经30多年的发展与改革,建立了包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五大险种的社会保险体系;确立了从保障对象仅限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不断发展为包括不分户籍、职工身份和企业所有制性质的开放式的保障体系。以养老保险为例,截至2020年6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含离退休)人数913.53万人;社保基金结余当期收支自我平衡,累计结余情况良好;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平稳实施待遇调整政策,保障了社保待遇水平稳步提升,充分发挥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兜底线”功能和“稳定器”作用。

  二、关于提案的几个具体建议和问题

  (一)关于提高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保积极性的建议

  2010年国家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0〕8号)后,我市高度重视,市民族宗教局专门成立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动员,广泛宣传将宗教教职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意义,引导宗教界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参保。2010年以来,我市陆续制定并印发了《广州市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障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并以《关于执行宗教教职人员参保问题的函》转发了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等五部门意见,明确了宗教教职人员在参保形式、缴费基数、年满60周岁人员一次性缴费、符合条件的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等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主动作为,为我市部分超龄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每年慰问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积极协调解决宗教教职人员参保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我市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覆盖率得到较大提升,逐步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的参保缴费方式,在充分尊重宗教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意愿的前提下,可分两类处理:与宗教团体签订劳动合同的长期担任宗教教职的人员,应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对于流动性大的教职人员,可按今年9月1日施行《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就业登记证明(非本市户籍人员需要)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关于根据宗教教职人员的特点,从充分尊重宗教习俗的角度,建议免除某些特殊险种(如生育保险)的建议

  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等五部委《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0〕8号)有关“在尊重宗教教义教规基础上,宗教教职人员自愿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以及《关于进一步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国宗发〔2011〕63号)第四点“相关部门在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时,要充分尊重各宗教习俗,不得捆绑、强制宗教教职人员办理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有关要求,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税务部门)已按其规定执行,在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时,无捆绑、强制宗教教职人员办理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日前,我市税务部门已下发通知给各基层税务所,主动联系各宗教团体,提供点对点办事指引,积极做好参保缴费指引和服务。

  (三)关于部分宗教教职人员流动性大,担心难以转移接续的问题

  国家已建立转移平台,跨省流动就业的,可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等有关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含基金)转移至新参保地,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对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可按《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76号)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含基金)转移至新参保地,由于我省已实行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只转养老保险关系,无需转基金。因此,宗教教职人员流动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可以顺畅转移。

  (四)关于宗教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的从教年限视同缴费、一次性缴费的问题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等五部门《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民宗〔2012〕45号)明确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开始缴费并按实际缴费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参保缴费时间最早可追溯到2010年2月。参保前担任宗教教职人员的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为最大程度地保障宗教从教人员的社保权益,粤民宗〔2012〕45号文同时规定“在本通知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仍在我省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我省户籍宗教教职人员,可自愿按照属地原则,一次性缴费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出台了《关于印发〈广东省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3〕495号),市民宗局、人社局、税务局共同研究,并结合我市实际,专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民宗发〔2013〕12号),宗教教职人员办理一次性缴费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提交材料为:《宗教教职人员证明》《已满60周岁宗教教职人员审核表》,个人申请办理的还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日前已整理全市各区、街道社保经办前台的办事地址、联系电话和相关办事指南,提供给市宗教局和各宗教团体,便于其就近办理或咨询社保业务。

  (五)关于将宗教教职人员纳入社会救助的情况

  我市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各项政策,贯彻《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将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全面保障宗教教职人员基本生活。2020年,经市政府同意,我市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至1080元/人/月,低收入认定标准提高至1620元/人/月,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现行标准与低保标准的1.6倍择高享受。截至9月17日,今年已7次启动价格临时补贴机制,对低保、低收、特困等低收入居民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缓解低收入居民包括宗教教职人员的生活压力。

  在申办渠道方面提供便利措施:一是简化申请审核程序。对于新申请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业务,充分发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作用,通过图片、视频、录音等非接触方式辅助开展“入户调查”、提供相关证明,简化审批审核程序,为离开户籍地的本市宗教教职人员的救助审核提供了便利。二是强化科技支撑。全面推行社会救助“一证一书”改革,仅通过提交身份证明及申请授权书即可提出申请。实现社会救助业务“全省通办”,在“广州民政”微信公众号实现社会救助业务网上预约,开通“暖心民政”小程序,及时收集、解决群众实际需求,通过手机微信“粤省事”小程序、“穗好办”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社会救助业务网上申请办理,有效缓解了教职人员等外出不便人群的客观困难,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

  下一步,我市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法规,切实履行好“保基本民生”的职责,进一步抓实抓细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有序拓展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覆盖面,及时把符合条件的教职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持续提高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标准,不断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确保宗教教职人员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和积极改善。

  感谢你们对我市社会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你们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22日

  (联系人:万璐璐,联系电话:8339953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
分享文章到
返回顶部 打印页面 关闭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