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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32282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表时间: 2023-03-30 16:03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失业和工伤保险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函〔2023〕149号


李学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延长疫情期间减税降费政策的建议》(第20232282号)收悉。您在认真分析国内外发展环境变化的基础上,瞄准当前经济形势,立足高质量发展,提出了对一定规模(就业容量大)的企业继续延长疫情期间减税降费政策的建议,对于帮助我市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就业大局持续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局高度重视,积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认真研究,并于3月27日与您进行了沟通交流。经综合会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2022年我市减税降费相关情况

  2022年,我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以赴推动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落地落实,应减尽减、应免尽免、应退尽退、应缓尽缓,全市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近1,000亿元,充分释放政策红利,“真金白银”直达企业,更好助力稳住宏观经济大盘。

  (一)全面落实社会保险减税降费及社保补贴援企纾困政策措施

  2022年,市人社局围绕惠企纾困工作为主线,聚焦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并缓缴社会保险费,全面落实保市场主体稳就业扶持政策,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助力企业渡过难关。一是降低养老保险费率。我省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由15%调回14%,费基下限暂按2021年标准,共减负100.46亿元。二是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及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2022年1-12月,失业、工伤保险降费率共为企业减负71.47亿元,其中失业保险减负55.51亿元,工伤保险减负15.96亿元。三是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等5个特困行业,以及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7个行业合计22个特困行业缓缴社保费政策。可缓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至2022年底,最迟于2023年底前补缴到位;缓缴失业、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至2023年3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个人缴费需要正常缴交。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底,最迟于2023年底前补缴到位。2022年1-12月,我市养老保险费政策累计缓缴18.76亿元,工伤保险费累计缓缴6923.19万元,失业保险费累计缓缴6823.55万元。四是对不裁员、少裁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全市累计发放2021年度稳岗返还50.07万家,金额15.99亿元。五是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及大型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标准发放,企业不需申请,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全市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已发放单位66.24万家,金额28.93亿元。六是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目前我市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符合当年度政策性安置的随军配偶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非劳务派遣用人单位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同一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2022年我市共发放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66209.01万元,惠及8.93万家次企业。

  (二)积极实施各项收费“缓减奖”政策助企纾困

  2022年,市发展改革委积极实施各项收费“缓减奖”政策助企纾困。一是阶段性“缓”。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缓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耕地开垦费在内的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缓缴期限为10月至12月。二是多渠道“减”。在降低企业物流、用网等成本上多管齐下。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的收费标准降低20%。继续免除货物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对进出南沙港区的集装箱班轮引航费给予15%优惠政策。三是针对性“奖”。积极推进建设广州港集装箱运输扶持奖励政策,2022年向145家企业发出扶持奖励资金。

  (三)出台促进服务业领域恢复发展措施

  2022年,我市印发《广州市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推动落实国家和省减税降费、稳岗返还、房租减免、金融纾困等扶企助企优惠政策,推出系列稳增长、促消费工作举措,积极支持服务业各类市场体提振信心、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主管部门的通知公告,“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六税两费’”等优惠政策2023年将延续实施,各类市场主体可按照税务等主管部门要求申请办理。

  (四)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市场主体减负纾困

  在税收政策方面,实施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征政策等。在社会保险费政策方面,对特困行业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实施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补贴以及阶段性降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等。

  市税务局积极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将其作为重点工作抓实抓细,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业务经办服务。一是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广泛宣传和靶向宣传,扩大政策知悉范围,辅导企业正确核算、及时申报、准确享受,助力企业及时享受减税降费政策红利。二是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充分利用“税务+社保”业务联办机制,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联合审核和业务联办,让企业等参保主体更有获得感,激发市场活力。三是加大调研力度,深入了解企业需求,适时向市委、市政府建言献策,助推2021年、2022年出台阶段性降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暂缓调整缴费基数下限等政策,助力各类市场主体减负发展。

  二、2023年继续落实减税降费有关政策措施

  2023年,在落实落细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保补贴,以及本市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等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国家继续出台减税降费政策,增强减税降费政策精准性和针对性。2023年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同时,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也继续执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继续按照50%幅度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等。我市将不折不扣全面落实国家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助力企业减负增能,促进经济回稳向上。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全面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要要求,继续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着力纾解企业困难,助力企业多创造就业机会,进一步稳定就业。

  感谢您对我市一定规模(就业容量大)的企业发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此复。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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