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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不服天河区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19-12-30 16:02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19]第8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金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广州某劳动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19年9月9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编号:*),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我于2019年9月10日从被申请人出的字号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获悉申请人的胸腹部挫伤判定不是工伤。我认为《工伤认定决定书》里的描述与事实不符:

一、1月5日某医院诊断右胸腹疼痛为软组织伤,皮疹查因,其中当时看到病历上皮疹查因我就问了医生,说没什么事,不用管。后来我也没有皮肤病。

二、3月13日某医院大学城医院诊断为:胸壁挫伤?慢性咽炎,慢性咽炎是我说有点咳嗽,经常喉咙不舒服。医生说多喝点开水,注意不要感冒了。没有开药。胸壁挫伤?当时医生看了伤处,说是不是被撞了的,我说没有,并说了我的工作情况。医生说应该是挫伤:先做个CT。3月14日CT结果出来了,医生就确认是胸壁挫伤,并开了药。另医生病历单上是有漏打,没更改情况,之前交资料我就有提醒过这个情况,当时工作人员说自己会查。

三、4月3日经大学城某医院诊断为胸壁挫伤。实际情况是3月14日就已经确诊是挫伤,并开药,后开病假单连体。

单位跟社保局都不认为我的胸腹挫伤是工伤,是因为“怎么别的员工也做这个动作没受伤”,我跟领导反应多次别的员工要么在一楼做事,要么在二楼做事,只有我一个又要在二楼,又要去一楼。而且到一楼打稀饭是三个窗口我一个人打,忙的动作要飞快。并且其他人在这里打稀饭时,忙的时候有人过来帮忙,我做时就没有人帮。我胸腹刚疼时想请假休息,上级陈组长说一点小痛休息什么。我自己也没重视,继续上班,导致伤情加重。关于我又没做重活,怎么会搞伤身体?当时也问了医生,医生说长时间快速做一个动作也会造成软组织伤,再继续运动就是挫伤。我用了超过正常劳动强度导致的胸壁软组织挫伤得不到应有的待遇,对此我不能理解。提请复议。

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维护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胸腹肌肉组织挫伤事件》、《微信聊天记录》、《劳动合同》、《病历》等。

被申请人答称:

2019年6月11日,广州某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向我局提交有关其员工金某工伤认定的书面申请材料称:2018年11月金某发现右胸部起了一块潮红,于2019年1月5日经某医院诊断为右胸痛查因,软组织伤,皮疹查因。

我局依法立案后即展开调查,查明:金某,男,198*年*月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身份证号码:***。某公司是1986年5月20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是广州市天河区某路某大学教学2区中转仓大楼四楼401(市场地址:某大学某西路),法定代表人郭某。金某2018年9月13日起入职某公司,岗位是服务员,工作任务为饮食服务保障,工作场所为某大学第一饭堂,工作时间早上6:30-9:00,中午11:00-13:00,晚上16:30-19:00。金某于2018年11月发现右胸部起了一块潮红,后继发疼痛,于2019年1月5日经广州市番禺区某医院诊断为右胸腹疼痛查因,软组织伤,皮疹查因,于2019年3月13日经广东省某医院大学城医院诊断为:腹壁挫伤?;慢性咽炎,于2019年4月3日经广东省某医院大学城医院诊断为胸壁挫伤。2019年6月24日我局就上述诊断向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伤情与病情关联性鉴定。2019年8月20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未能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告知书》(编号:**)。以上事实有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医院病历材料、《未能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告知书》、申请人陈述、饭堂经理高某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

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具有管理本辖区内劳动工作、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以及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定职权。                                                                                                                                        

第二,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请求撤销我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此,我局不予认可。

关于申请人申请书材料中诉称其由于超过正常劳动强度导致胸壁软组织挫伤,我局认为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时未提交证明胸壁软组织挫伤与工作有关联性的病历诊断材料,且有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的《未能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告知书》(编号:**)上表明“由于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中被鉴定人无外伤史,不符合《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范>的通知》(穗天人社{2014}1321号)‘关联性技术鉴定对象’范围的规定,本委未能对本次申请作出鉴定意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规定,我局认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病历材料诊断均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以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且申请人亦未能举证证明其上述诊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因此,我局不予认定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我局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受理并审核某公司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告知了关于提交病历材料中不能认定为工伤的诊断,充分保障陈述权和申辩权,程序合法。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我局于2019年9月9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天人社工伤认[2019]*号),认定金某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并依法于2019年9月9日送达给某公司和金某。

综上所述,我局对金某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报告》、《劳动合同》、《工伤报告说明》、《个人简述》、《缴费历史明细》、《病历》、《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穗天人社工伤单中[2019]*号)、《伤情与病情关联性鉴定委托书》、《未能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告知书》、《询问笔录》、《工伤认定告知书》(穗天人社工伤单告[2019]*号)、《送达回证》等。

本局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金某是广州某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2019年5月30日申请人工作单位广州某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诉称:“金某是其公司员工,工作岗位:服务员。2018年11月员工发现右胸部位起了一块潮红,没有疼痛感,自行用药未见好转。后发现面积变大,12月底感觉疼痛,于2019年1月5日去某医院检查,医生诊断为:1、右胸痛查因,软组织挫伤;2、皮疹查因”。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后即展开调查,经调查后于2019年9月9日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作出不认定金某“右胸腹疼痛查因:软组织挫伤;皮疹查因;腹壁挫伤?;慢性咽炎;胸壁挫伤”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编号:5539831),并依法于2019年9月9日直接送达申请人工作单位。

本局认为:

工伤认定中的“受伤”是特指由于外力作用到身体上并导致伤害。而申请人金某“右胸腹疼痛查因:软组织挫伤;皮疹查因;腹壁挫伤?;慢性咽炎;胸壁挫伤”等情况并非外力所致。金胜军的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据此,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9日作出不认定金某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编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本局予以支持;申请人在《工伤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主张,于法无据。对此,本局不予采信。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9日作出的认定金某为非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编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编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0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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