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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不服南沙区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19-12-30 16:06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字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林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18〕**号),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2018年5月23日(星期二)晨时3时40分左右,公司交通(粤A**)A车送下班员工回广州,在4时20分左右,当A车行驶到环城高速东圃大桥时,(夜路段单向3车道,A车在右侧车道行驶),前方一辆大货车C车发现一辆停驶状态的大货车B车遂向左变道至中间车道,4时21分A车继续行驶,当发现B车时,避让不及与B车发生追尾,碰撞导致乘车员工林*(身份证:**)由于惯性冲到车前方,与前方护栏发生碰撞,当时申请人在大巴前门第一排。早晨5时57分申请人被送到广州某医院就诊。随后回家观察休养。28号回公司上班时,工作一个多小时胸部突然出现隐痛,然后随领导直属陪同到公司医务室检查,由于医务室没有CT检查器材及设备,随后安排申请人到中山大学附属医院,进行胸部CT检查。2018年6月4日收到CT检查报告。领导说先治好伤,回公司再进行一些公司报销。

理由:公司每年有相关的年度体检,并没有发现身体相关的异常。因事故原因申请人花了36000多元无法报销,申请人一个月才4000块左右的工资,就是上下班途中遇上交通事故原因,导致本人治疗花了很大费用(含有部分因手术途中使用进口器材)是无法在社保成报,使受害者个人深受很大的经济压力,望政府是否能够帮助安排医学人士讨论伤情。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18〕**号)、《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通知书》、《病历》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我局具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定职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故我局具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定职权。

    二、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18]**号)认定事实清、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经调查查明,申请人系某汽车有限公司员工,2018年5月23日4时20分,林某搭乘公司班车返回住所,途经广州环城高速北侧28公里500米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经某医院诊断:“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后经某第三医院诊断:“1、胸痛查因;2、双肺肺大泡;3、双肺多发小结节;4、左肾结石;5、肺肿物(双肺多发)”。

2018年12月18日,某汽车有限公司向我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1、工伤认定申请表(签署有“同意做关联性鉴定,并同意以关联性鉴定作为认定依据”的意见);2、工伤事故报告;3、病历及疾病诊断证明书;4、工作证复印件;5、考勤表;6、劳动合同;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路线图;8、居住证及居住证明;9、延迟证明;10、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2018年12月18日,我局于当日依法受理了某汽车有限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

2019年1月23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我局的申请,作出了《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意见》(穗劳鉴[2019]**号):林某于2018年5月23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当时经某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于2018年6月份在某三院住院诊断为“多发性肺大泡”并行右上肺大泡切除术。住院期间诊断为“肺大泡;肺部小结节;左肾结石;肺肿物”等,均为内科病,与受伤无关。因此,林某“胸痛查因;双肺肺大泡;双肺多发小结节;左肾结石;肺肿物(双肺多发)”的诊断意见,与其2018年5月23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伤情不存在关联性。

2019年1月30日,我局的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及第三人授权委托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2019年1月30日,我局根据本案证据,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18]**号),认定申请人所申请的“1、胸痛查因;2、双肺肺大泡;3、双肺多发小结节;4、左肾结石;5、肺肿物(双肺多发)”的情形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为工伤和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其“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的情形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

2019年1月30日,我局将《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18]**号)送达申请人及某汽车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18]**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18〕**号)、《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事故报告》、《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告知》、《工作证》、《考勤表》、《声明》、《病历》、《居住证》、《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路线图》、《延迟说明》、《受理回执》、《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意见》(穗劳鉴[2019]040220号)、《调查笔录》、《送达回证》等。

本局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林宗明是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的员工。2018年12月18日,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形式,就林宗明受伤一事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诉称:林宗明于2018年5月23日凌晨3时40分左右,在乘坐单位交通车下班途中,途经环城高速东圃大桥时,因避让不及前方的大货车造成追尾碰撞,导致受伤,经送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二一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及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诊断为:“1、胸痛查因;2、双肺肺大泡;3、双肺多发小结节;4、左肾结石;5、肺肿物(双肺多发)”。 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后即展开调查,并依法委托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就申请人“1、胸痛查因;2、双肺肺大泡;3、双肺多发小结节;4、左肾结石;5、肺肿物(双肺多发)”诊断结果与其发生交通事故时受伤是否存在关联性进行鉴定。2019年1月23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意见》(穗劳鉴〔2019〕040220号)的意见为:林宗明“1、胸痛查因;2、双肺肺大泡;3、双肺多发小结节;4、左肾结石;5、肺肿物(双肺多发)”的诊断意见与其2018年5月23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伤情不存在关联性。被申请人据此于2019年1月30日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为工伤和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规定不认定申请人“1、胸痛查因;2、双肺肺大泡;3、双肺多发小结节;4、左肾结石;5、肺肿物(双肺多发)”为工伤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作出认定申请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18]815184号),并依法于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及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本局认为:

申请人于2018年5月23日4时20分左右,下班搭乘公司交通车回家途中,途经广州环城高速北侧28公里500米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的情形,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被申请人据此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认定林宗明所受伤害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18〕815184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本局应予以支持;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应认定其“胸痛查因、双肺肺大泡、双肺多发小结节、肺肿物(双肺多发)”等诊断为工伤的主张,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本局不予采信。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18年1月30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18〕815184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18〕815184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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