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复案字〔2019〕第112号
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申 请 人:张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张某因不服被申请人2019年10月21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穗番人社工伤认〔2019〕*号),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5日自愿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2019年12月4日
抄送: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