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复案字〔2019〕第97号
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申 请 人:刘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刘某因不服被申请人2019年8月19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越人社工伤不认〔2019〕*号),于同年10月17日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受理中心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于当月18日接到转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已依法予以受理。
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19年11月7日自愿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2019年11月8日
抄送: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