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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不服越秀区人社局信访复函等事项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0-06-30 15:18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19〕第9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邱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事项:

  1.撤销越秀人社信复〔2019〕*号文、越秀人社信复〔2019〕*号文、越秀人社信告〔2019〕*号文;

  2.对越秀区人社局及越秀劳监大队违法乱纪与违纪、不作为等问题进行严肃行政处理;

  3.要求继续对广东某有限公司存在以下十二项违法及违规等行为问题,进行依法按照法律事实依据及法规程序从新严肃处理;

  4.证明本人当时和公司约定好5000元/月工资(包含餐补在内)事实依据;

  5.证实公司合同书已经存在非法造假行为事实依据;

  6.公司从本人工资上扣除社保费不缴及不妥善办理社保卡等问题事实依据;

  7.需要越秀人社局劳监大队办案人员及公司领导给我解释工资条里面计算公式等问题事实依据。

  申请人诉称:

  一、本人从2019年3月23日入职越秀区某物业公司上班期间到2019年5月15日公司非法被迫本人暂时离开公司期间,2019年5月16日我又跑去广东某有限公司要求公司领导把本人在公司上班期间所发生的事情及问题妥善解决处理好,但公司领导一直都在回避问题不存在,2019年5月17日我又跑去向广州市越秀区人社局劳监大队投诉举报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等问题至今,到现在为止越秀人社局劳监大队都没有不肯给本人得到妥善解决及处理好问题,请问这是不是属于不作为行为?公司对本人所存在的违法及违规行为有以下十二项诉求:①公司规定半个月调一次班,但公司漠视本人非法强迫我连续上二个月12小时夜班熬夜。②每个月公司非法从本人工资上扣除社保费不缴及不妥善办理社保卡。③合同书一式三份,但公司当时就是不肯给本人一份合同书。④每个月不肯发工资条,但案发后公司递交给劳监大队的工资条,劳监大队与公司到现在也不法解释工资条里面的计算公式等问题,这就是劳监办案部门。⑤本人应聘是固定监控岗,但公司是每天都非法强迫本人干二份工作量及帮助保安员上班或顶岗等问题。⑥公司对本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到妥善处理好的情况下,公司已经非法作出解除劳动关系。⑦每个月都没有足额过加班加点工资等问题。⑧监控岗的辐射费补贴不肯发。⑨每周末能给本人安排休息日时间。⑩本人2019年5月实际上班时间是15日为止,但公司不肯给本人发15天工资等问题。⑾合同书非法存在造假行为:当时记得填写公司打印出来合同书是每月10日发工资,但公司当时非法强迫本人填写的是空白合同书及本人写的申请书都是公司非法强迫本人按照公司拿过来的内容抄写下来,不然的话就不肯给本人入职,我绝对没有说半句假话,目前合同书的所有内容应该是案发后才添加上去,当时填写的时候有公司监控可以证明这点,录用书是监控岗,但合同书上又写成是保安员。⑿到目前为止劳监大队都不肯去证明本人当时与公司约定好5000元/月工资(含餐补)等问题,可以通过我同事保安员每天工作8小时工资是不是当时和公司说好是4760/月工资(包含餐补及社保费在内),但同事保安员上8小时全勤实际发到手工资是4359……元,可以通过同事工作8小时农业银行流水账查询(同岗同酬这个概念)。

  二、广州市越秀区人社局及劳监大队办案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有以下问题:(一)越秀人社局劳监大队确确实实存在很多条违反违规劳动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很多条文所有规定的违法乱纪及违纪行为事实依据存在至今。(二)我向等有关广东省政府机关强烈要求越秀人社局劳监大队给本人证实在公司重点存在这四点等问题,到现在为止劳监大队都不肯正面证明及回复这四点事实依据问题存在至今:①证明本人当时与公司约定好5000元/月工资等问题,但劳监大队可以通过农业银行去证明这点,我同事每天上班8小时工资是不是4760元/月工资(含餐补贴与社保在内),全勤发到手工资是不是4359…元/月工资。②公司当时向你们劳监大队递交合同书时有没有去证实合同书到底有没有存在造假行为,请问劳监办案人员为什么到先现在为止都不肯去证明落实这个问题存在至今。③公司递交工资条等问题,你劳监大队办案人员当时有没有认真去证实工资条里面的真假事实及计算公式等问题,请问劳监办案人员能给本人解释工资条里面计算公式等事实依据吗?到目前为止他们都不给我作出解释,这就是越秀人社局劳监大队办案部门,当时劳监大队还口口声声说在工资问题上存在较大差距。④公司非法从本人工资上扣除社保费不缴及不妥善办理社保卡等问题,请问劳监大队到现在为止,你们劳监大队有没有真心给我妥善办理及证实工资问题与社保扣除不缴费等违法违规事实依据存在等问题情况?按照税务法规定:公司员工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者不该扣除员工社保,但公司违法违规行为问题,本人在公司上班时间总共加起来才54天,公司就扣除三个月社保费不缴,只有买二个月社保,还有一个月钱社保费不缴,请问你劳监大队有没有这样职责范围去给我证明这点问题!(三)本人从2019年5月17日向越秀人社局劳监大队投诉举报事实依据,后来越秀人社局劳监专员又叫我把日期改成5月29日,当时收到材料也没有给我回执,按照法律规定投诉案子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书面受理,但你们劳监8天时间才给我作出电话通知,实际时间是6月11日才找我作笔录询问情况。(四)在穗越劳监告字〔2019〕第*号文件处理结果为:工资支付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问题:①我当时不懂劳动计算公式在第二次询问笔录中向你们劳监递交工资计算公式是:当时说好是5000元/月÷每月30天=平均166.6作元/天工资,本人每天工作12小时制,按照国家规定其8小时为正常上班时间,其4小时为加班工作时间,3月份上班9天累计加班4.5天,4月份实际出勤上班30天,加班4天共累计加班21天,5月份实际上班15天累计加班7.5天,那么3、4、5月份总共累计33天,166.6元/天*33天加班=5333元加班费。②如果按照劳动法来计算公式,先不要说是5000元/月工资计算,请问劳监大队办案人员就说先按照公司拿出来造假合同书*0元/月工资来计算,计算公式:*0元/月工资÷21.75天=969.9元/天,96.6元/天÷8小时=12.07元/小时,本人每天工作12小时,其中8小时为正常上班时间,4小时为顶班时间,2019年3月份出勤9天,延长顶班时间累积20小时,周六日上班累积48小时,2019年4月份出勤30天,延长顶班时间累计84小时,周六日上班累积96小时,法定节日(4月5日)上班累计12小时,2019年5月份实际出勤15天,延长顶班时间累计40小时,周六日上班累计48小时,法定节日(5月1日)上班累计12小时,2019年3月23日至5月15日顶班时间合计:延长顶班时间累计144小时,周六日上班累计192小时,法定节日上班累计24小时,(计算公式:12.07元/小时*延长顶班144小时*150%+12.07元/小时*周六日上班192小时*200%+12.07元/小时*法定节日上班24小时*300%),应支付加班工资额为8111.04元。(还不包含每月固定工资及每周国家规定休息日工资在内),以上二种计算公式有什么问题吗?请问劳监大队本人到底有没有存在工资很大等差距问题,还有公司每月未能足额支付及从本人工资上扣除社保不缴费等问题情况存在,请问劳监大队当时在穗越劳监告字〔2019〕第*号文件中,提到是不是说本人在工资问题上存在很大差距,当时在劳监大队为什么不肯妥善处理好问题,2019年7月9日又非要强迫我通过仲裁委去解决顶班时间工资等问题,按照劳监条例47条规定:投诉案件必须在45天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何况我是在你们越秀人社局劳监大队已经超过法定答复时效以外,才向仲裁委申请解决所有诉求,当时主办同志还故意给我写错仲裁委地址,故意指定我到广州市天河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这个就是越秀人社局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及行为问题吗?(五)在我2019年7月30日和8月5日向广州市纪委反映举报你们越秀人社局劳监大队工作人员时,越秀人社局被迫与无奈之下才同一时间向我寄出二份文件,关于作出越人社信告〔2019〕*号文件与越人社信复〔2019〕*号文件到家里,收到时间是8月24日,但越人社局信复〔2019〕*号文件已经超过在法定时效才肯作出文书答复,我当时多次要求劳监大队及领导以字面方式作出答复都不肯,越秀人社局劳监大队及办案人员当时所说过的话录音证据证明这点问题,2019年10月8日下午5:00时我又向广州市信访局反映举报越秀人社局劳监大队等问题,但信访局专员已盖章然后接待人员就是不肯给收件回执及信息回复,后来2019年10月10日上午11:00时我又跑向广东省人大和广东省信访局下午14:20时反映及举报越秀人社局劳监大队等行为问题,到2019年10月13日都不见越人秀社局在越人社信告〔2019〕*号文件中作出书面答复处理结果书意思,在我提起12项诉求中,到目前为止在越人社信复〔2019〕*号文件中只有给我处理三项问题:①合同书,但没有妥善肯证明合同书已经存在造假行为。②工资条,但公司在工资条上存在造假行为,到现在为止劳监大队办案人员及公司都不办法解释工资条里面的工资计算公式等问题。③违规延长劳动工作时间,但当时为什么都不肯给我解决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等问题,要求本人通过仲裁委去解决延长工作工资等问题,但仲裁委已经做出裁决书,到目前为止都没有得到公平与公正去妥善处理好问题呢?在以上12项问题中,还有很多项问题是属于越秀人社局劳监大队职责处理范围内,你们劳监到现在为止都不肯给我妥善处理一下八项问题有:①公司非法连续强迫本人上二个月夜班非法行为,②证实公司每个月从本人工资上扣除社保费不缴纳问题,③本人当时应聘是监控岗,但公司是每天非法强迫我干二份工作量的工作问题,④在公司存在很多违法违规问题没有妥善处理好的情况下,公司非法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等,⑤每周未能安排休息日,⑥5月份实际上班是15天,但公司不肯发15天工资等问题,⑦合同书确实存在造假行为,但为什么不肯去落实这个问题存在性,⑧本人当时与公司约定好5000元/月工资这个问题,需要越秀人社局劳监大队办案人员去落实证明这点,为什么就是不肯通过我同事工作8小时工资是4760元/月工资去帮我证明当时和公司约定好5000元/月工资(包含餐补补贴与社保在内)这个问题调查,可以通过农业银行调查同事每天工作8小时流水账查询(同岗同酬这个意思含义)。请问劳监大队以上八项诉求有那一项不属于你们职责范围,从2019年5月17日投诉举报案件拖到现在都不肯妥善处理,如果越秀人社局劳监大队都没有这个权利职责范围,请问还有那个部门有这种职责权利妥善处理等问题,还说越秀人社局劳监大队没有存在违法乱纪及不作为等问题,还有当时办案人员及领导所说过的话行为录音事实依据存在。(六)本人在2019年9月23日上午10:55时才收到穗人社信〔2019〕*号文件告知书。2019年10月2日下午15:00时才收到越人社信告〔2019〕*号文件受理告知书。2019年10月14日下午16:52时才收到越人社信复〔2019〕*号文件关于我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快件一般寄到我家里只需要3天时间就可以收到所有文件,越人社信复〔2019〕*号文件快递查询编号是*,但实际查询到时间是10月11日18:23时才寄出,越秀人社局就写成是10月8日寄出时间,这就是越秀人社局行为问题,但已经超过法律时效才作出书面答复与一直以来都不肯妥善处理以上8点诉求事实原因存在,案子从投诉举报到现在一直都在包庇掩盖公司非法行为至今都不肯妥善处理。2019年10月21日下午18:00时才收到越人社信告〔2019〕*号文件不予受理告知书,按照邮政本人平时收寄快件文件时间,最长时间是3天之内本人应该收到快件,但越秀人社局劳监寄出所有每份文件都是5到7天本人才收到,越人社信告〔2019〕*号文件快件编号是*,但实际查询时间是10月18日18:32时才寄出这份文件,这就是越秀人社局及劳监大队存在违法乱纪行为等问题,那我在广东某有限公司上班期间,公司对我所存在以上十二项问题等情况,现在越秀人社局不予受理这个案件,我应该向广东省政府什么行政职责部门才肯妥善处理好,本人在公司上班期间,公司对本人存在的违法及违规行为应该怎样处理。希望广东省政府各有关行政部门妥善对越秀区人社局及劳监大队如此藐视法律,这样无视法律事实依据存在,他们完全是践踏法律的理由及凌驾于党之上的违法乱纪行为,请求一定要对越秀人社局及劳监大队作出严肃行政处理结果等行为问题。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关于邱某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书》(越人社信复〔2019〕*号)、《不予受理告知书》(越人社信告〔2019〕*号)、2019年3月某工资发放表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案中我局依法履职,所作行政行为符合法定职权,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依法予以维持。

  二、我局的越人社信复〔2019〕*号、*号信访答复意见书以及越人社信告〔2019〕*号信访不予受理告知书系依法作出,符合法定职权,程序合法,不属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我局分别于2019年8月5日和8月9日收到越秀区信访局发来的《信访事项转办函》和行政复议申请人邱某向广州市纪委监委投诉的相关材料,由于申请人邱某在两次投诉中反映的核心问题为同一件事,因此在越交办信〔2019〕*号《信访事项转办函》中,区信访局建议我局将这两封投诉材料并案处理,我局接受其并案处理的建议,并于8月19日向其发出越人社信复〔2019〕*号答复意见书,申请人自述于8月24日签收,符合《信访条例》及《广东省信访条例》中要求的60日内答复信访人并办结的规定。

  2019年9月18日,我局分别收到来自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穗人社来访〔2019〕第*号《信访事项转交办函》、越秀区信访局的越交办信〔2019〕*号《信访事项转办函》以及申请人邱某的信访材料,由于这两封材料反映事项相同,因此我局并案处理,于2019年9月25日向其发出越人社信告〔2019〕*号受理告知书,并于2019年10月8日以越人社信复〔2019〕*号答复意见书复申请人邱某,申请人自述于10月14日签收,未超过60日的答复办结时限。

  2019年10月10日,我局收到越秀区信访局的越来访〔2019〕*号《事项转送函》及申请人邱某的信访材料,由于申请人的核心诉求已有仲裁结果,且他对我局工作人员的投诉我局也已答复过他,相同事项我局并无新的处理意见,综上两点我局在和越秀区信访局沟通之后于2019年10月16日向其发出了越人社信告〔2019〕*号不予受理告知书,申请人自述于2019年10月21日收到,未超过《信访条例》及《广东省信访条例》规定的15日内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规定。

  以上信访答复或者信访不予受理告知是我局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作出的信访回复。依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不服上述信访答复或者信访不予受理决定,应当依法提起复查、复核。上述信访答复或者信访不予受理告知并没有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作出任何处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三、我局于2019年7月9日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告知书》(穗越劳监告字〔2019〕第*号),系依法作出,符合法定职权,程序合法。

  (一)符合法定职权。

  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依法撤销立案。对前款规定的投诉事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按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充分调查核实,仍无法查实相关事实,双方存在争议的,告知投诉人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我局据此向申请人告知应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是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二)程序合法。

  我局于2019年5月29日收到投诉人邱某的投诉材料,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于2019年6月5日依法对该案进行立案处理。

  6月12日,我局到广东某有限公司位于越秀区的办公现场进行调查并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穗越秀人社监询〔2019〕第*号),要求某公司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员工花名册、工资台账等有关资料以及申请人被投诉事项的情况说明(见证据3),就该案展开调查。6月18日、6月28日、7月2日、7月4日,我局分别对申请人和某公司分别进行了调查询问。办理案件期间,我局还多次通过电话、面谈等形式与申请人及某公司进行调查询问。

  在通过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证据材料等方式依法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后,我局于2019年7月9日作出了《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告知书》(穗越劳监告字〔2019〕第*号),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2019年8月2日,申请人已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2019年9月19日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已作出裁决。

  无论是开展调查、送达文书,还是我局对申请人实施的告知行为,我局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程序合法。

  四、我局依法履职,行政行为均系依法作出,符合法定职权,程序合法,无行政不作为行为。

  根据申请人填写的《投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登记表》,申请人的劳动诉求主要由两点,一是申请人要求某公司足额支付其2019年3月至5月加班工资,二是申请人请求我局对某公司存在的劳动用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经我局查明,在申请人与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约定按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与申请人主张的“依照5000元每月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出入较大;另根据某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与“2019年3月至5月工资发放表”,某公司确认已向申请人足额发放加班工资,与申请人反映的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一事出入较大。据此,我局认为申请人与某公司在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方面存在较大争议,遂指引申请人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解决加班工资问题。

  关于申请人反映某公司存在劳动用工违法行为问题,我局对某公司劳动用工情况依法定职权进行调查后,发现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未向全体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2.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全体劳动者;3.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就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分别于2019年7月11日向某公司送达了《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穗越秀人社监改令字〔2019〕第*号)及《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越秀人社监罚告字〔2019〕第*号),于2019年8月2日向某公司送达了《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越秀人社行罚字〔2019〕第*号),对其存在的劳动用工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经我局下达限期改正指令后,某公司对其违法行为已作改正。

  五、《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告知书》(穗越劳监告字〔2019〕第*号)、《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穗越秀人社监改令字〔2019〕第*号)、《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越秀人社监罚告字〔2019〕第*号)、《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越秀人社行罚字〔2019〕第*号)所适用的法律正确。

  (一)《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告知书》(穗越劳监告字〔2019〕第*号)所适用的法律正确。

  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依法撤销立案。对前款规定的投诉事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按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充分调查核实,仍无法查实相关事实,双方存在争议的,告知投诉人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

  (二)《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穗越秀人社监改令字〔2019〕第*号)所适用的法律正确。

  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越秀人社监罚告字〔2019〕第*号)、《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越秀人社行罚字〔2019〕第*号)所适用的法律正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步骤,依法依规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后作出的,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请依法予以维持;本案中,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且部分请求属于重复申请,请依法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越秀人社监罚告字〔2019〕第*号)、《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越秀人社行罚字〔2019〕第*号)、《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告知书》(穗越劳监告字〔2019〕第*号)等。

  本局经审理后查明:

  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9日收到申请人投诉广东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存在劳动违法行为,其主要诉求为:1.要求某公司足额支付其2019年3月至5月加班工资;2.请求被申请人对某公司存在的劳动用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随即依法受理并派员到某公司进行调查并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穗越秀人社监询字〔2019〕第*号),同时分别多次对申请人和某公司进行调查询问。

  关于申请人要求某公司足额支付其2019年3月至5月加班工资的诉求,因申请人与某公司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及具体金额存在较大争议,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同年7月9日向申请人发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告知书》(穗越劳监告字〔2019〕第*号),告知申请人就该事项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2019年8月2日,申请人就上述加班费等问题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19〕*号《仲裁裁决书》,裁定某公司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019年3月至5月加班工资差额1879.91元。

  关于某公司存在的劳动用工违法行为的问题,经被申请人调查后于2019年7月11日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向某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穗越秀人社监改令字〔2019〕第*号),责令某公司限期对以下违法行为进行整改:1.未向全体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2.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3.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同时,对某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违法行为分别于同年7月11日、8月2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越秀人社监罚告字〔2019〕第*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越秀人社行罚字〔2019〕第*号),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其余两项违法行为因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已按要求整改完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申请人于2019年8月2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于同年9月19日作出《仲裁裁决书》(穗劳人仲案〔2019〕*号)中裁决:某公司支付申请人2019年3月23日至2019年5月15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1879.91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越秀区信访局分别于2019年8月1日、9日向被申请人发出《信访事项转办函》(越交办信〔2019〕*、*号),要求被申请人按规定答复申请人向市纪委监委递交的来访材料(穗纪信〔2019〕*、*号)。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16日向申请人发出《关于邱某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书》(越人社信复〔2019〕*号),并于当月24日通过EMS邮寄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18日收到我局发出的《信访事项转交办函》(穗人社来访〔2019〕第*号)及越秀区信访局发出的《信访事项转办函》(越交办信〔2019〕*号),由于反映事项一致,遂被申请人并案处理并于2019年9月25日向申请人发出《受理告知书》(越人社信告〔2019〕*号),于同年10月8日向申请人发出《关于邱某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书》(越人社信复〔2019〕*号),当月14日通过EMS邮政速递送达申请人。

  2019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越秀区信访局发出的《事项转送函》(越来访〔2019〕*号),被申请人经审查后以其诉求已有仲裁裁决及已曾答复,遂于当月16日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告知书》(越人社信告〔2019〕*号),于当月21日通过EMS邮政速递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已就某公司未依法提供工资清单、未交付劳动合同及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三项违法行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越秀人社行罚字〔2019〕第*号);鉴于申请人与某公司在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据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告知书》(穗越劳监告字〔2019〕第*号)。申请人随后亦提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仲裁裁决书》(穗劳人仲案〔2019〕*号)中裁决:某公司支付申请人2019年3月23日至2019年5月15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1879.91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根据《信访条例》及《广东省信访条例》发出的《关于邱某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书》(越人社信复〔2019〕*号)、《关于邱某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书》(越人社信复〔2019〕*号)及《不予受理告知书》(越人社信告〔2019〕*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本局应予以支持;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主张,于法无据。对此,本局不予采纳。

  至于申请人提出的第2项至第7项行政复议请求,同样都已经过劳动保障监察或劳动仲裁处理,至于申请人提出的对越秀区人社局及越劳监大队违法乱纪与违纪等问题进行严肃行政处理,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发出的《关于邱某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书》(越人社信复〔2019〕*号)、《关于邱某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书》(越人社信复〔2019〕*号)及《不予受理告知书》(越秀人社信告〔2019〕*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发出的《关于邱某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书》(越人社信复〔2019〕*号)、《关于邱某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书》(越人社信复〔2019〕*号)及《不予受理告知书》(越人社信告〔2019〕*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19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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