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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不服荔湾区信息公开一案-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0-07-14 14:41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0〕第28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 : 郭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3月27日发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荔人社公开〔2020〕*号),于2020年4月7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本人是1955年参加工作,1959年提上机关,1960年由中共荔湾区委工业部委任为“联办干部”(荔湾区供销联合办公室工作的编制,1963年8月中共荔湾区委批准为机关23级)。

2004年12月28日越秀区人事局答复本人:“1987年5月由广州复印机厂调入……提供保留全民干部身份,档案保管服务……”。

2019年11月29日本人的任免表上“联办干部”当时属“机关干部身份”还是“事业单位干部身份”还是“企业人员干部身份”申请公开。越人社函〔2019〕*号文告知“向荔湾区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随即向荔湾区政务办公室提出,指引向区人社局提出,前去区人社局时,接待员说:此事应由市人社局出面协调,令越秀区人社局调入人事档案过来,我局查阅后答复。由于疫情影响,荔湾区人社局发出荔人社公开〔2020〕*号又推搪:没有这政府信息。

干部身份的确认是人事部门的职责所在,敬请主管部门责成越秀区人社局及荔湾区人社局协调好,公开本人当年“联办干部”的属性,以解决80岁老人至今仍未得到正式退休。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荔人社公开〔20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越人社函〔2019〕*号)、《越秀区人事局答复》、《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工资级别登记表》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我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根据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2020年3月23日,申请人郭某向我局申请公开“联办干部的属性是国家干部还是企业干部”的信息,我局依法进行受理。经我局检索、查询,未找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2020年3月27日,我局依法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荔人社公开〔2020〕*号),向其告知本机关没有其申请公开的关于“联办干部”的属性的政府信息。

二、我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运用法律法规正确

我局通过检索、查询,确认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我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所运用法律法规正确。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荔人社公开〔2020〕*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运用法律法规正确,我局请求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广州市荔湾区人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荔人社公开〔2020〕*号)、《送达回证》等。

本局经审理后查明:

2020年3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干部任免呈批表》上记载的“联办干部”是属“国家干部”还是“企业干部”的信息。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于同年3月27日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荔人社公开〔2020〕1号)的形式予以答复,告知申请人“经审核检索,本机关没有您申请公开的关于‘联办干部’的属性的政府信息”,并将告知书于2020年4月1日通过EMS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称经审核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在作出涉案告知书前已经过合理检索的事实。因此,被申请作出的涉案告知书属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三)项第1目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7日发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荔人社公开〔2020〕*号);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发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荔人社公开〔2020〕*号),向有管辖权的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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