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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不服越秀区信息公开一案-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0-07-14 14:41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0〕第3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 : 郭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4月17日发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越人社函〔2020〕*号),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请求撤销越人社函〔2020〕*号文,重新按穗人社信〔2020〕*号告知书要求研处,并答复穗府复查复核〔2010〕*号文对本人确认为“属企业干部身份”的法律依据!

事实和理由:“*号文”确认本人为“属企业干部身份”但2004年12月28日越秀区人事局的调查结果:“提供保留全民干部身份”截然不同。

2020年2月25日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申请信息公开,3月18日告知向广州市人社局了解,该局以穗人社信〔2020〕*号告知转越秀区人社局研处,但得到的答复:回到市政府。

干部身份的确认是人事(局)部门的职责所在,上级指令下级办理是组织命令,所以越秀区人社局应该撤销越人社函〔2020〕*号文,重新查核,按法处理。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越人社函〔2020〕*号)、《越秀区人事局答复函》(2004年12月28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穗依申请公开〔2020〕*号)、《告知书》(穗人社信〔2020〕*号等。

被申请人答称:

我局因申请人郭某不服我局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越人社函〔2020〕*号),申请行政复议穗人社复案字〔2020〕第34号一案,现作书面答复如下:

一、本案中我局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越人社函〔2020〕*号),系依法作出,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定职权,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市局依法予以维持。

二、越人社函〔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郭某(身份证号码:*)于2020年4月10日向我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诉称:本人2020年2月25日向广州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申请公开穗府复查复核〔2010〕*号文中对本人确认为“属企业干部身份”的法律依据,根据什么依据确认“企业干部身份”(而越秀区人事局2004年12月28日调查结果是:提供保留全民干部身份”相抵触)。2020年3月18日穗依申请公开〔2020〕*号文告知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情况。2020年3月30日穗人社信〔2020〕*号文告知:转越秀区人社局,耐心等待该局处理意见。因此,请按上级指令:公开穗府复查复核〔2010〕*号文中对本人确认“属企业干部身份”的法律依据!根据什么依据“确认企业干部身份”!并向我局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穗依申请公开〔2020〕*号、穗人社访执字〔2020〕*号、越人社信告〔2020〕*号、穗人社信〔2020〕*号、2020年2月23日向广州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等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于2020年4月10日向我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的是广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确认其干部身份所依照的法律依据,该依据是既定的、现行的法律法规,既非广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在确认其干部身份的过程中制造或获取的信息,也不是广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在确认其干部身份的过程中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因此,其行为无法作为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申请人在2020年4月10日提交的申请中,对广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行政行为提出质疑,并要求答复人作出解释,是典型的提出意见、投诉请求,属于信访行为。因此,我局将其行为认定为信访、咨询行为,不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我局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越人社函〔2020〕*号)所适用的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本案中,郭某的申请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无法作为信息公开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郭某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活动,我局告知其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其相关渠道。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持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市局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事实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维持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穗依申请公开〔2020〕*号)、《来访事项收件回执》(穗人社访执字〔2020〕*号)、《不再受理告知书》(越人社信告〔2020〕*号)、《告知书》(穗人社信〔2020〕*号))、《申请信息公开》、《送达回证》等。

本局经审理后查明:

2020年4月10日,申请人以《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公开“穗府复查复核〔2010〕*号文中对本人确认属企业干部身份的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于同年4月17日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越人社函〔2020〕*号)的形式予以答复,并依法当月21日通过EMS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申请人2020年4月10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性质属于信访、咨询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发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越人社函〔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本局应予以支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7日发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越人社函〔202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发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越人社函〔2020〕*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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