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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社局信访答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0-07-14 14:40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19〕第106号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申 请 人:曾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19年10月25日发出的《关于曾某要求给予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等事项的答复》(海人社信〔2019〕*号),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作为一名小小市民,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当年的海珠区就业服务中心执办人员的引导.申请当年的“3540”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劳动合同协议起止日期为2010年月至2025年12月。

然而海珠区就业服务中心取消了黎某2019年第2季的申请(黎某的社保医保缴纳至2019年7月份), 取消的理由说是依据“同一用人补贴期限除对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

我们再次对此“决定”表示不服!并提出复查复议的主张。事由,第一:该“决定”是2019年1月1日实施的,实施前并没有广泛公开做法及细则,使得下放至基层街道的办事窗口的执办人员现场不能作出具体指引,更拿不出文件依据,只是说按市的文件办事,领导的安排等;是对事实的曲解对新旧政策的主观滥套继而采取强意执行及避重就轻的行政手段,使申请单位在2019年7月份提交申请时因该“决定”而被取消该项补贴的申请,使该项补贴被剥夺;因此同情况而被取消的肯定不止黎某一个人的。第二:黎某领取了三年(36个月)该项补贴后,当年的海珠区就业服务中心执办人员在办事窗口现场明确黎某已经满四十周岁并符合条件,不用退出和重新申请,可以一直享受该项补贴至该合同期满为止,之所以黎某能够申领该项补贴到现在已经不再是“3540”了,是符合当时的海珠区就业服务中心的有规而定的,因此同情况享受及符合该项政策的亦不应只是黎某一个人的。

在此,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对海人社信〔2019〕*号的行政复议,海人社信〔2019〕*号曲解事实造成错判,因予取消;因此导致黎某本应符合并享受的2019年4、5、6、7 月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取消应予补回。

我认为,国家制定的该项政策,是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最实在且最有效的救助,各级行政机关及基层办事窗口应把国家和领导们满满的关怀及诚意,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酌情着实地为民办事,落实惠民,而不应该是某些执办人员的选择性行政或强意忽悠或出尔反尔或断章取义或某种利益背后的谋取……这张诚诚恳恳的复议申请信,以瘦弱的字体力竭的声音,盼能走得更远,使能得予更多的关注与帮助,望能让关心民情的领导看到听到,支持并协助讨回被剥夺的补贴,万分感谢!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关于曾某要求给予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等事项的答复》(海人社信〔2019〕*号)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我局作出的《关于曾某要求给予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等事项的答复》(海人社信〔2019〕*号),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2019年9月9日,申请人因不满意广州市海珠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就业中心”)于2019年8月21日向其作出的《关于黎某申请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的回复说明》向广州市海珠区信访局提出信访申请,要求重新审核及给予补贴。区信访局随后将该信访件转至我局处理,我局于2019年9月24日向申请人作出《受理告知书》(海人社信〔2019〕*号)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于 9 月 25 日签收。

经核查,区就业中心作出的《回复说明》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答复》再次对申请人的诉求进行解释说明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于10月26日签收。

二、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曾某要求给予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等事项的答复》(海人社信〔2019〕*号) 属于重复处理行为,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新的法律效果。

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的内容仅是重申申请人申请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基本情况及其适用的文件规定,与区就业中心作出的《回复说明》内容一致,实际上仅是告知申请人该行政行为正确,并说明申请人就该行政行为提出的申诉请求依法不应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能够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没有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法律效果,属于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因而不是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我局作出的《关于曾某要求给予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等事项的答复》(海人社信〔2019〕*号)合理合法。

经核查,申请人的妻子黎某入职广州市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后,于2010年4月初次申请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劳动合同的协议起止日期为2010年1月至2025年12月。按照当时《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穗就〔2006〕2号,已废止)、《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29号,2013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已废止)的规定,黎某属于大龄失业人员(女性35周岁、男性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符合领取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

2019年2月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广州市财政局共同印发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1号),该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明确废止了穗人社发〔2013〕29 号文件。该办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同一用人单位补贴期限除对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招用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至2019年3月黎某已享受102个月招用补贴,远远超过36个月,故不符合申领2019年第2季度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一般性岗位补贴的条件。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关于曾某要求给予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等事项的答复》(海人社信〔2019〕*号)、《广州“云信访”信访事项登记表》、《受理告知书》(海人社信〔2019〕*号)、《关于黎某申请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的回复说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1号)、《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29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穗就〔2006〕2号)和《送达回证》等。

本局经审理后查明:

2019年9月9日,申请人向广州市海珠区信访局提出信访申请,要求重新审核及给予补贴。被申请人接到由广州市海珠区信访局转交的信访材料后,随即对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再次核查,并于同年10月25日以《关于曾某要求给予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等事项的答复》(海人社信〔2019〕*号)的形式予以答复,并依法于当月26日通过EMS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合法主体单位,其发出的《关于曾某要求给予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等事项的答复》(海人社信〔2019〕*号)其实质是对广州市海珠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关于黎某申请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的回复说明》的复核确认。其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本局应予以支持;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复议请求,是对现行政策法规的误解。对此,本局不予采纳。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发出的《关于曾某要求给予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等事项的答复》(海人社信〔2019〕*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发出的《关于曾某要求给予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等事项的答复》(海人社信〔2019〕*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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