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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不服广州市基金中心行政不作为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0-07-14 14:40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19〕第14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梁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对其2019年12月2日递交的政府信息更正申请进行处理,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日按贵局穗人社公第*号和第*号《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指引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更正申请事项,被申请人于同日受理。但申请人迄今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或延期通知,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被申请人逾期作出回复的行政行为已构成违法。

综上,恳请贵局查明事实,责令被申请人改正。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收件回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穗人社公〔20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穗人社公〔2019〕*号)、《政府信息更正申请表》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我中心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要求我中心对其视同缴费年限信息进行更正于法无据。视同缴费年限审核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我中心内设科室没有该审核职权,《收件回执》仅收下其书面材料的凭证,并不属于视同缴费年限审核或信息变更的受理环节,也不具有受理其业务申请的效力,既未对申请人的劳动保障权利、义务产生任何实际影响,亦非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广州市行政复议规定》(广州市政府令第3号)第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该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二、我中心发出的《收件回执》不属于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日来访,要求更正其视同缴费年限信息,我中心工作人员接待时已明确告知其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已有结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告知书》(穗人社工龄告〔2019〕*号、穗人社工龄告〔2013〕*号),由于资料不足,其申报的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而更正视同缴费年限信息需以可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作为前提依据,亦有对应的申请审核程序,并在审核通过后,才可变更社保业务系统的相应信息。因申请人不接受我中心工作人员解释,滞留我中心工作场所,强烈要求收下其书面材料并出具书面回执方肯离开,我中心专项业务科为缓和矛盾才出具《收件回执》,并明确告知如需书面回复,应循信访途径。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收件回执》、《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告知书》(穗人社工龄告〔2019〕*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告知书》(穗人社工龄告〔2013〕*号)等。

本局经审理后查明:

2019年12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了《政府信息更正申请表》、《养老待遇核定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穗人社公〔2019〕*号、穗人社公〔2019〕*号)、《退伍军人证明书》等材料,被申请人随即出具了《收件回执》。当月31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对其2019年12月2日递交的政府信息更正申请进行处理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局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本案中,申请人的《政府信息更正申请表》其实质为视同缴费重新申请,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材料后,超过60日未按法定职责进行处理,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但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已以《关于梁某申请更正政府信息问题的答复》的形式向申请人予以答复,因此,我局不再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但依法应予确认违法。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确认被申请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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