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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不服黄埔区人社局劳动监察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0-07-14 14:39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0〕第3号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申 请 人:刘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1月8日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决定书》(穗埔人社监字〔2019〕第*号),于同年1月10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投诉事项已经经过仲裁,但是被裁定过l年仲裁时效而不予受理,相关仲裁文书被投诉方(广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被申请人在撤销立案决定书中自认已获知申请人申请过仲裁的事实,申请人理解为已获得该仲裁文书。申请人并未就该仲裁文书进行法院诉讼。申请人认为仲裁员并未在仲裁文书中认定应由行政部门解决的做法不是申请人的责任。劳动监察时效是2年,由于诉求涉及拖欠工资,请支持本请求并尽快处理。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决定书》(穗埔人社监字〔2019〕第*号)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法院生效判决已明确,申请人投诉的事项应当通过劳动仲裁而非劳动监察程序处理。

申请人曾于2018年6月8日向我局投诉广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故克扣2018年4月至2018年5月的工资。我局经调查发现申请人与公司在工资支付数额上存在争议,依法告知申请人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并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对申请人进行了明确答复和指引。申请人于2019年1月14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我局对其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处理决定违法并附带行政赔偿,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19)粤7101行初*号,已生效),认定我局已履行法定的处理投诉事项的义务,并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可见,法院判决已经确定,申请人投诉的工资事项属于应当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解决的范围,其救济途径是劳动仲裁而不是劳动监察。因此,申请人应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解决其诉求,并适用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因劳动仲裁过时效而将其事项救济途径变为劳动监察的问题。

二、申请人投诉的事项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依法应当撤销劳监立案。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4日再次向我局投诉其公司无故克扣2018年4月至2018年5月工资6522元,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9日受理立案。经我局调查,申请人已于2019年9月9日对其公司克扣2018年4月至2018年5月的工资8048.02元申请劳动仲裁,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穗天劳人仲案〔2019〕*号),以申请人的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予以驳回。申请人如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应依法提起诉讼,否则视为接受或服从裁决,其诉求事项已经通过仲裁诉讼程序处理完毕。因此,对于已经通过仲裁诉讼程序处理的案件,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应当作出撤销劳监立案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决定书》(穗埔人社监字〔2019〕第*号)、《投诉状》、《民事判决书》((2018)粤01民终*号)、《黄埔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受理立案审批表》(穗埔人社监字〔2019〕第*号)、《仲裁裁决书》(穗天劳人仲案〔2019〕*号)、《行政判决书》((2019)粤7101行初*号)和《送达回证》等。

本局经审理后查明: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4日向被申请人投诉广州华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故克扣2018年4月至2018年5月工资6522元。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后即对某公司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对于申请人投诉的问题,经被申请人调查,申请人曾于2018年6月8日以同一内容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邦元公司在工资支付数额上存在争议,依法告知其通过劳动争议程序办理。2019年1月14日,申请人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处理决定违法并附带行政赔偿,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19)粤7101行初*号)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随后申请人于同年9月9日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的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的《仲裁裁决书》(穗天劳人仲案〔2019〕*号)。2020年1月8日,被申请人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作出《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决定书》(穗埔人社监字〔2019〕第*号),并依法于当月9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依法对广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后,于2020年1月8日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决定书》(穗埔人社监字〔2019〕第*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本局应予以支持;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主张,是对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法律法规的误解。对此,本局不予采信。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决定书》(穗埔人社监字〔2019〕第*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决定书》(穗埔人社监字〔2019〕第*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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