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复案字〔2019〕第109号
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申 请 人:梅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19年9月6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已依法于2019年11月7日予以受理。
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20年1月6日自愿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2020年1月6日
抄送: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