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复案字〔2020〕第18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陈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7月20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于2020年9月9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因单位将原始资料遗失,造成原始资料缺失,但原单位和主管部门已出具证明,并有原老职工干部集体作证。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职工除名证明书》、《证明》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发出的“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办理结果告知书》不属于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办理结果告知书》既未对申请人的劳动保障权利、义务产生任何实际影响,亦非具体的行政行为,只是对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穗人社工龄决〔2019〕*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审核结果的再次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附件A)第六条的规定,该《告知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二、“穗人社工龄决〔2019〕*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变更的政策法规依据。
申请人曾上山下乡,后在广东省某厂工作,至于其提供的职工除名证明书已被鉴定证实不是当时形成的原始资料。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第十章第三十九条关于“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详见其第十一条)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鉴于申请人无法提供足以证实其离开广东省某厂时间和性质的有效原始资料,因此其原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由于没有资料证实当时所作决定依据的事实和政策发生改变,据此我中心于2020年7月20日向申请人发出了“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办理结果告知书》,并依法委托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7月28日送达申请人(证据3)。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办理结果告知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0〕年(*)号)、《职工定级呈批表》等。
本局查明:
2020年6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0〕年(*)号),申报1974年10月至1979年10月在某所务农,1979年11月至1993年9月在广东省某厂工作经历,并申请审核视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
在案证据有《职工定级呈批表》、《职工除名证明书》证实:申请人1974年11月至1979年9月在广东省增城县务农,后曾于广东省某厂工作。
2019年4月26日,《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穗人社工龄决〔2019〕*号)记载其“‘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一日,广东省某厂’的职工除名证明书不是当时形成的原始资料,不能作为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依据。因此,你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2020年7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称因没有资料证实当时所作决定依据的事实和政策发生改变,故无变更原决定的依据,并于2020年7月28日委托增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直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依法进行审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三十九条关于“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前根据上述规定,我省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条件可以归纳为: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二、符合国家和我省关于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三、审核职工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的时间节点为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
本案中,申请人曾上山下乡后在广东省某厂工作,但因申请人档案内缺少足以证实其离开广东省某厂的时间和性质的有效原始资料,且无法补正相关材料,故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国家和我省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被申请人作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的告知书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告知书的理据不足,本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