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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特殊工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1-01-07 10:13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0〕第185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人:许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7月30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我认为他的处理不对,本人申请复议。

  理由:1.我87年5月进入广州市某厂锅炉工,93年车间叫我去考了一个焊工证,也同样在车间工作,也是特殊工种到97年10月调我到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和厂集资的工厂做焊工和锅炉工到99年11月、2000年4月到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做焊工到2004年6月一共做了16年半的特殊工种,为什么不能给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待遇。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身份证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据查申请人的原始档案资料,记载其从事工作简历如下: 1988年11月至1997年10月在广州某厂工作,其中从事“司炉工”:1988年11月、1989年5月、1991年4月、1992年4月;“司炉”:1990年11月;“焊工”:1994年10月;“锅炉分厂焊工”:1995年1月;

  1997年11月至1999年11月在广州某有限公司工作;

  2000年5月至2004年6月在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广州市某工程公司)工作。

  二、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附二第一条第(二)项、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四、第五、第六点意见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规定,鉴于申请人: 1、资料记载其从事高温特殊工种“司炉(工)”的年限为3年6个月(1988.11-1992.4),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有关条件;2、资料记载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种“焊工”、“锅炉分厂焊工”的年限为5年6个月(1992.5-1997.10),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有关条件(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第36号;化学工业部《关于印发“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的通知》〔81〕化劳字第644号;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86〕化劳字第923号);3、所在单位广州龙沙某有限公司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主体资格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的有关规定;4、所在单位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广州市某工程公司)的主管单位为广州市海珠区计划经济委员会,在现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名录中,无与之相对应的行业工种名录;5、至于申请的1987年5月至1988年10月的工作时间,现有资料无法证实其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3〕323号)所规定的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因此该段工作经历经审核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认定为特殊工种工作年限。本中心据此于2020年7月30日对其提前退休的申请作出了不同意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海珠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同年8月6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编号:〔2020〕年(*)号)、《招工花名册》、《工人定级呈批表》等。

  本局查明:

  2020年1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编号:〔2020〕年(*)号),申报1987年5月至1992年6月在广州某厂从事“锅炉工”工种、1992年7月至1999年11月在广州某厂从事“焊工”工种的工作经历,并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2020年2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特殊工种补充资料通知书》(穗社保特工补字〔2020〕*号),要求申请人补充:1.可证实1992年6月至1999年11月曾从事特殊工种锅炉工、焊工的有效原始资料;2.1987年5月至1989年4月的社保缴费历史记录、广州某有限公司成立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能够反映其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资料。2020年7月30日,被人申请作出涉案《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不同意申请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并于同年8月6日直接送达申请人。

  根据申请人的人事档案材料记载,申请人曾在广州某厂、广州某有限公司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原广州市某工程公司)工作。根据缴费历史明细表可知:1989年5月至1997年10月在广州厂厂工作,1997年11月至1999年11月在广州某有限公司工作以及2000年5月至2004年6月在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原广州市某工程公司)工作。其中:1988年11月《招工花名册》记载申请人工种为“司炉工”;1989年5月《工人定级呈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司炉工”;1991年4月《工人定级呈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司炉工”;1992年4月《工人定级呈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司炉工”;1990年11月《广州厂厂11月份岗位津贴、保健费发放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司炉工”;1994年10月《职工履历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焊工”;1995年1月《预备党员考察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焊工”且其中记载“司炉工到焊工的短短几年中”。

  根据1995年11月的《外商投资企业核准通知书》中记载“广州某有限公司企业类别为中外合资经营”;1991年2月《广州市海珠区计划经济委员会文件》(海计经(1991)010号)中记载“同意你公司属下成立‘某工程公司’,属集体所有制企业”;2020年7月22日《证明》中记载“广州市某公司于1997年6月27日经我局核准,名称变更为广州市某公司”。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申请人的特殊工种和企业职工退休进行审批和管理。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第五条规定:“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依据。”依据上述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必须严格依照申请人的原始档案资料和特殊工种名录进行审核,并至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二是从事的工种必须是国家明文规定的特殊工种范畴;三是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累计达到法定年限;四是男年满五十五周年,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且满足在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不符合国家规定特殊工种可提前退休的理由如下:1、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第36号)、化学工业部《关于印发“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的通知》(〔81〕化劳字第644号)及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86〕化劳字第923号)的相关规定,根据申请人职工人事档案记载其在广州厂厂从事的“司炉(工)”工种(1988年11月-1992年4月,共3年6个月)为高温特殊工种,必须从事本工作累计满九年,现其该工作年限不足规定可提前退休年限,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有关条件;2、根据申请人职工人事档案记载其在广州某厂从事的“焊工、锅炉分厂焊工”工种(1992年5月-1997年10月,共5年6个月)为有毒有害特殊工种,必须从事本工作累计满八年,现其该工作年限不足规定可提前退休年限,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有关条件;3、申请人曾在广州某有限公司工作,根据相关材料显示该单位属于中外合资企业,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4、申请人曾在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原某工程公司)工作,该公司的主管单位为广州海珠区计划经济委员会,在现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名录中,无与之相对应的行业工种名录;5、至于申请的1987年5月至1988年10月的工作时间,现有资料无法证实其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3〕323号)所规定的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因此该段工作经历经审核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认定为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因此,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同意申请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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