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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特殊工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1-01-07 10:14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0〕第197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人:黄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8月13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本人1983年10月参加工作,在广州某厂防腐车间从事筑炉工工种,直至2000年4月企业关闭从未变动工种。筑炉工主要担负广州某厂所有的各种高温燃烧锅炉维修、修建工作。这些工作都是在高温环境、粉尘飞灰的、有毒有害的环境中进行工作的。因此一直以来被纳入化工行业特殊工种管理,享受相应的特殊高温补贴和劳保用品发放的工种。同时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按有关政策享受从事该工种一定年限基础上年满55周岁办理提前退休待遇。为此,过去十多年间一起工作的同事(工友)们均相继在年满55周岁时办理了提前退休。最近办理提前退休的旧同事王某是在2019年10月领证的为证。这是党和政府对我们这些长期在高温、有毒有害环境从事特殊工作职工的关怀和爱护,也是党和政府重视民生的具体体现。本人今年6月23日年满55周岁,因今年疫情等原因影响,于2020年5月8日向天河区劳动局提交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档案资料。但在2020年8月13日接到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通知,称本人未能审批通过不能办理提前退休告知书,本人感到不解,前述旧同事都可以按有关政策办理提前退休,而我和他们从事相同的特殊工种工作,但却未能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为此,现向贵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希按我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经历对本人的退休申请重新审核,解决本人不公平不平等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按有关政策给予同意本人提前退休为盼,让党的阳光能温暖每个职工。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结业证书》、《受理回执》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据查申请人的原始档案资料,记载其从事工作简历如下: 1983年10月至2000年4月在广州某厂工作,其中从事“筑炉工(防腐车间)”:1983年10月、1991年6月;“炉工(检修车间)”:1985年9月、1986年3月;“炉工(防腐车间)”:1988年11月、1990年8月、1991年12月、1993年6月;“炉工(机电仪工程分公司)”:1995年7月;“炉工(排水车间)”:1996年2月。

  二、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附二第一条第(二)项、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四、第五、第六点意见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规定,鉴于申请人从事的“筑炉工(防腐车间)”、“炉工(检修车间)”、“炉工(防腐车间)”、“炉工(机电仪工程分公司)”、“炉工(排水车间)”等工种未被原工作单位广州某厂所属国家化学工业系统(行业)列入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名录(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第36号;化学工业部《关于印发“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的通知》〔81〕化劳字第644号;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86〕化劳字第923号)。本中心据此于2020年8月13日对其提前退休的申请作出了不同意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8月17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审核申报表》、《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NO.*)、《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等。

  本局查明:

  2020年5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审核申报表》,申报1983年10月至2000年4月在广州某厂从事“炉工”工种的工作经历,并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2020年8月13日,被人申请作出涉案《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不同意申请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并委托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8月17日送达申请人。

  根据申请人的人事档案材料记载,申请人曾在广州某厂工作。其中:1983年10月《个人(公用)劳动保护用品登记卡》记载申请人工种为“筑炉工(防腐车间)”;1991年6月《广州市属企业职工标准工资升级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筑炉工(防腐车间)”;1985年9月《广州某厂职工转正(定级)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炉工(检修车间)”;1986年3月《广州某厂职工转正(定级)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炉工(检修车间)”;1988年11月《广州某厂职工(定级)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炉工(防腐车间)”;1990年8月《企业职工调整工资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炉工(防腐车间)”;1991年12月《职工调整档案工资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炉工(防腐车间)”;1993年6月《广州市属企业职工标准工资升级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炉工(防腐车间)”;1995年7月《广州某厂职工岗位(职务)工资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炉工(机电仪工工程分公司)”;1996年2月《广州某厂职工岗位(职务)工资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工种为“炉工(排水车间)”。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申请人的特殊工种和企业职工退休进行审批和管理。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第五条规定:“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依据。”依据上述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必须严格依照申请人的原始档案资料和特殊工种名录进行审核,并至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二是从事的工种必须是国家明文规定的特殊工种范畴;三是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累计达到法定年限;四是男年满五十五周年,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且满足在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申报的工作期间内,其在广州某厂从事的“筑炉工(防腐车间)”、“炉工(检修车间)”、“炉工(防腐车间)”、“炉工(机电仪工程分公司)”、“炉工(排水车间)”不属于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第36号)、化学工业部《关于印发“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的通知》(〔81〕化劳字第644号)及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86〕化劳字第923号)等规定的广州某厂所属国家化工工业系统(行业)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因此,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同意申请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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