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专题 > 专题报道 >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赵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视同缴费年限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1-01-07 10:16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0〕第21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赵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8月31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赵某,男,1960年8月13日出生。1974年2月参加工作(江西省某杂技团、湖南省某杂技团、江西某杂技团、某杂技团)从事演员表演工作到1987年12月止。从未间断工作。由于某政府在1987年12月份之前针对文化厅文艺界改革消肿,将年龄大的不能再从事表演工作的演员调离岗位。为响应号召改行于1987年12月底调往中国某公司外贸车队,从事安全技术科工作。

  由于长期在福建广东深圳汕头出差,工资低、差旅补贴低,每月工资不够开支。我多次向车队领导提出调换工种或者辞职,均未获得批准,无奈本人决定响应国家号召下海经商,也能为国家减轻负担。某公司车队领导之后单方面对我做出了除名决定,除名决定从未对我做过书面通知与本人的签字确认,甚至我当时并不知情。也是后来才发现人事档案中有记载。

  现在申请行政复议:1.某公司车队对我的除名决定是不合法的,本人从未做过违法之事。2.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是在1993年8月实施,是在我之后才出的文件,我本人已在1993年7月之前已经被离开。3.根据我的特殊工作性质,以前国家政策也比较复杂,也是国家改革开放的高峰期,而我长期以来都是在响应国家号召。年轻的时候因为练杂技,现在身体有很多地方有职业伤病。可现在退休的年龄为国家工作视同工龄不认可,是对我不公平和不合理。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编号:*)、《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申请人曾在江西省某杂技团(学员)、湖南省某杂技团(学员)、江西省某杂技团、某杂技团、中国某公司等单位工作,1993年7月除名。

  二、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第十章第三十九条关于“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详见其第十一条)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在1993年8月本市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之前被原单位除名,不再具有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的身份,因此其原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本中心据此于2020年8月31日对申请人的原工作时间作出了《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并依法委托番禺区石碁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于同年9月14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0〕年(*)号)、《招收工人登记表》、送达回证等。

  本局查明:

  2020年7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0〕年(*)号),申报1974年1月至1975年11月在江西省某杂技团,1975年12月至1977年2月在湖南省某杂技团,1977年3月至1980年7月在江西省某杂技团,1980年8月至1987年12月在某杂技团工作经历,并申请审核视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

  在案证据有《招收工人登记表》、《转正定级审批表》证实:曾在江西省某杂技团(学员)、湖南省某杂技团(学员)、江西省某杂技团、某杂技团、中国某公司等单位工作,1993年7月除名。

  2020年8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称申请人因除名离开原工作单位,故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于2020年9月14日委托番禺区石碁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直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依法进行审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三十九条关于“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本案中,申请人1993年7月(即1993年8月本市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除名离开原工作单位,因此其原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审核结果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告知书的理据不足,本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30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0年11月17日


浏览次数: -
分享文章到
返回顶部 打印页面 关闭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