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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视同缴费年限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1-01-07 10:18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0〕第22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叶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9月23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本人于1982年至1988年服务于广州市某社属下某购销部,在该部服务了有6年多时间,由越秀区劳动局分配到某购销部职工食堂从事职厨工作,某种原因未有办理离职手续,离开了该单位。现恳请有关部门重新调查本人在广州市某购销部服务时间的有关工龄问题。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证明》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申请人向本中心申报曾在广州市某社某购销部工作,经查其原始人事档案档案,并无经批准招收录用为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干部或者固定职工的材料。

  二、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第十章第三十九条关于“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详见其第十一条)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鉴于申请人档案内无经批准招收录用为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干部或者固定职工的材料,且如其所述1988年6月离开原单位,那么申请人在1993年8月《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实施之前已离开原工作单位,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本中心据此于2020年9月23日对申请人的原工作时间作出了《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10月9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广州市区劳动力资源登记表》、《报告》等。

  本局查明:

  2020年8月5日,申请人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申报其于1982年1月至1988年6月在广州市某社某购销部工作,要求申请审核视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

  在案证据有《广州市区劳动力资源登记表》、《报告》证实:其曾在广州市某社某购销部工作。

  被申请人称经查申请人人事档案,并无经批准招收录用为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干部或者固定职工的材料,故其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据此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并于2020年10月9日委托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依法进行审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第十章第三十九条关于“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详见其第十一条)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被招收录用为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据此,申请人不符合上述国家和我省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其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被申请人作出不能视同缴费年限的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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