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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视同缴费年限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1-01-07 10:34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0〕第27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杨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10月13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本人于1977年9月响应国家号召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到广东省增城县某大队插队务农至1980年8月归口回城。现已到退休,在上山下乡三年里没有社保工龄。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招收(抽调)职工登记表》、《广州市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登记表》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经查申请人的档案资料,其曾在广东增城某大队务农,其后未经批准招收录用为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干部或者固定职工。

  二、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详见其第十一条)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因为申请人从未被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招录为干部或者固定职工,因此其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本中心据此于2020年10月13日对申请人的原工作时间作出了《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海珠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同年10月22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0〕年*号)、《干部履历表》、《缴费历史明细》等。

  本局查明:

  2020年9月3日,申请人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0〕年*号),申报其于1977年9月至1980年9月在广东增城某大队务农工作,要求申请审核视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

  在案证据有《干部履历表》、《缴费历史明细》证实:其曾在广东增城某大队务农。

  被申请人称经查申请人人事档案,并无经批准招收录用为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干部或者固定职工的材料,故其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据此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并于2020年10月22日委托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EMS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依法进行审查确认。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详见其第十一条)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被招收录用为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据此,申请人不符合上述国家和我省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其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被申请人作出不能视同缴费年限的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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