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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视同缴费年限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1-01-07 10:37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0〕第275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廖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9月22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复函,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本人廖某于1988年12月入职广州市荔湾区某制品厂任职生产计划调度员。于1989年6月14日批准本人从1988年12月1日起计算工龄,并由该厂主管单位某总公司(广州市荔湾区某制品厂的人事权属此总公司管辖)批准由临时工转为正式职工。后因搬家上班路途太远于1990年8月向广州市荔湾区某制品厂申请自动辞职。本人曾在广州市荔湾区某制品厂担任团支部书记,在此期间该企业曾推送本人去共青团荔湾区团校培训。

  现2020年10月本人到达办理退休年龄时,查调档案才被社保局办事人员告知,本人1988年12月1日至1990年8月31日这段工龄不能被补认视同缴费工龄,原因是该厂人事部门没有在本人档案中找到1990年8月离职证明文件。没有证明文件责任不在本人。但从现有资料上可显示就算没有1990年8月离开时的文件也可以证明本人从1988年12月1日任职到1989年6月14日。因此已经可以从现有资料确认最少本人的视同缴费工龄可以确认从1988年12月1日任职到1989年6月14日这段时间,而非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告知书的确认结果全部不认同。这一点请各位领导部门给予确认为盼。文件可参考《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文件)。

  本人1988年入职广州市荔湾区某制品厂的转正文件在本人档案中均可查阅,由于本人的档案本人不能打开查看,多年来本人并不知道1990年8月辞职后厂方人事档案管理员并未将本人的离职时间及资料存入本人档案中。现就此情况本人向广州市荔湾区某制品厂求证申请调出该登记记录,由于广州市荔湾区某制品厂现在正进行破产清算,且据广州市荔湾区某制品厂的人事管理人员叶小姐解释,该企业的人事以前属某总公司管辖,本企业内不存放任何人事档案记录。而某总公司于九十年代就解体停业,所有资料已经交归其主管单位某办事处。向某办事处经管科了解,确实有存广州市荔湾区某制品厂部分人事档案资料,但某办事处人事管理人员不负责任,并没将各下属企业的人员档案整理归案认真管理,只是一堆乱放,造成好几百分档案乱作一堆。2004年后接手人员重新就现有资料做了一份现存人员档案名单,但广州市荔湾区某制品厂人事的资料并不齐全,入职及离职时间均写着“不明”无从查考。且九十年代已经调走档案的人员就根本无法查考。

  本人曾向广州市荔湾区某制品厂申请查调当时的工资支付凭证,以确认本人确实在该企业工作,但被厂方人员拒绝,无法查调。

  由于厂方的不配合,建议由厂方提供从1989年6月至1990年8月本人工资不在列的会计凭证证明本人这段时间没有为该厂服务,否则本人请社保局领导给予存在疑点职工受益的原则给予确认这段视同缴费工龄。

  上述情况均为历史问题,当时有这样情况的不单单只我一人。这工龄段的缺失责任也不属于我能事前了解并提前解决的。因本人无法调阅档案,并不知道工龄档案不齐全,这是当年的政策管理分工及责任不到位存在的问题,不应该当事人劳动者去承担这段工龄损失。

  故恳请各相关部门能以行政调查的程序向广州市荔湾区某制品厂查调1988年12月至1990年8月该时段的工资记录,以便于核定本人的工龄情况,能补回这段工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1993〕83号第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方案》第四十四条文件精神,就算本人是一名临时工,也能确认该部分工龄,万望各级主管领导能体谅我们这一代人,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的损失并不仅仅这一点点工龄,还有很多很多已经无法查考,说不清,道不明一点点证据都没有的工龄,真切希望政府能给予一定为当年政策不完善的担当与支持,给予一份保障于一名辛劳多年的劳动者能在晚年生活得一份安稳的退休生活费。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补充资料通知书》(穗社保工龄补〔2020〕*号)、《报告》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据查申请人的职工档案原始资料,记载其曾在广州市荔湾区某制品厂工作,后离开。

  二、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第十章第三十九条关于“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详见其第十一条)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在1993年8月本市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之前离开原单位,因此申请人的原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本中心据此于2020年9月23日对申请人的原工作时间作出了《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10月12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补充资料通知书》(穗社保工龄补〔2020〕*号)、《申请工龄认定报告》等。

  本局查明:

  2020年9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编号:〔2020〕年*号),申报1988年10月至1990年8月在广州某厂工作经历,并申请审核视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

  在案证据有《报告》、《广州市城镇待业人员登记表》证实:申请人曾在广州市荔湾区某制品厂工作,后离开。2020年9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称因申请人于1993年8月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前离开原工作单位,故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于2020年10月12日委托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依法进行审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根据上述规定,鉴于申请人在1993年8月本市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之前自动离职,离开原单位,不再具备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或固定职工身份,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被申请人作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的告知书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告知书的理据不足,本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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