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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不服白云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1-06-21 15:31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0〕第78号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申 请 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 三 人:广州市某巴士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6月24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0〕*号),于同年7月10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本人从2002年6月2号从事公交司机职务,百分之八十的时间都是单班任务,从没有感觉颈椎有什么问题引起的胳膊手指等方面的问题,都是正常的上班。原因主要根本是摔到颈之后发生的胳膊难忍受的疼痛和手指的变形和麻木。在摔倒后几小时就出现了以上症状,手指变形、手脖无力、肩颈疼痛。

以上均为事实,有公司智能调度和司机为证。本人对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说心里的不公平,特向市人社局提出复议为盼。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0〕*号)等。


被申请人答称:

广州市某巴士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报告、企业注册基本资料、病历、劳动合同等材料,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书面形式向我局申请工伤认定。我局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一、广州市某巴士有限公司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具备合法的劳动用工资格;二、申请人与广州市某巴士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三、我局2020年1月17日受理广州市某巴士有限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2019年12月5日6时左右,申请人在总站公交车驾驶室准备发车过程中,不慎摔倒撞伤颈肩部。经医院治疗诊断为:“1、神经根型颈椎病;2、原发性高血压(2级);3、2型糖尿病不伴有并发症。申请人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属于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我局依法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不予认定申请人的伤情为工伤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0〕*号),并依法于当月25日直接送达广州市某巴士有限公司和申请人。

申请人陈某某表示:其本人是在上班期间不慎摔倒撞伤颈肩部,而引起胳膊疼痛和手指变形麻木,故“神经根型颈椎病”的伤情应认定为工伤。

被申请人认为:根据《广州市职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伤情与病情关联性的技术性意见”。按照上述规定,针对申请人“神经根型颈椎病”的诊断意见与其2019年12月5日的受伤是否存在关联性,被申请人委托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2020年4月28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医学技术意见为:申请人的“神经根型颈椎病”的诊断为自退行性疾病,与其2019年12月5日撞伤颈肩部的伤情不存在关联性。鉴于此,被申请人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学技术意见为依据,在 2020 年6月24日作出不予认定申请人的伤情为工伤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0〕*号)。因此,申请人的复议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0〕*号)、《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病历》、《关于递交陈某某工伤资料缺少工友证明的说明函》、《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人社中止字〔2019〕*号)、《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意见》、《恢复工伤认定告知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20〕*号)、《调查笔录》和《送达回证》等。


本局经审理后查明:

申请人是广州市某巴士有限公司的员工。2019年12月5日6时左右,申请人在总站公交车驾驶室准备发车过程中,不慎摔倒撞伤颈肩部。送经医院治疗诊断为:“1、神经根型颈椎病;2、原发性高血压(2级);3、2型糖尿病不伴有并发症”。

2020年1月3日,广州市某巴士有限公司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后即展开调查,并委托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人“神经根型颈椎病”的诊断意见是否与其2019年12月5日的受伤进行关联性鉴定。同年4月28日,该鉴定委员会出具医学技术意见为:申请人的“神经根型颈椎病”的诊断为自退行性疾病,与其2019年12月5日撞伤颈肩部的伤情不存在关联性。

被申请人据此于2020年6月24日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应当认定为工伤或第十条视同工伤的规定,作出不认定申请人的伤情为工伤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0〕*号),并依法于当月25日直接送达广州市某巴士有限公司和申请人。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不认定申请人的伤情为工伤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本局予以支持;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主张,于法无据。对此,本局不予采信。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0年6月24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0〕*号)。

申请人或第三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0〕*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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