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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不服广州市基金中心视同缴费年限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1-06-21 15:31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0〕第177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8月17日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于同年9月8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因本人为国家贡献多年,不应该是告知书的结果。

我于1975年高中毕业就到人民公社务农,务农期间分别担任:生产队会计、生产队队委、大队民兵排等工作职务,工作积极、耐劳、表现优秀。1981年回到黄埔区某局工作,从一名普通工人到任车间班长、车间主任、厂的工会主席、厂的副厂长,在担任副厂长期间同厂领导一起用短短一年时间把厂扭亏为盈,这说明了我工作积极,作出了一定的社会贡献。因说我计划生育差两个月不够相隔期就把我作除名处理,我感到十分不服。我违法了?我偷抢了?我伤害了社会利益了吗?没有!我看不惯单位有人争权夺利,走离单位下海,就把我作除名处理,合理吗?而且把我在下乡的工龄也抹杀,这更不合理。我深信共产党的政策是不可能:要你的时候就说是为党、为人民,不要的时候就请你快点死人吧,绝不可能的。所以我向劳动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不要一刀切。还我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使我能享受广州老人应有的国家待遇,特此申请复议,望研究解决。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我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据查职工档案原始资料,记载其曾在广州市务农、后在广州某米面制品厂工作,1991年被除名。

二、我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适用法规正确。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三十九条关于“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详见其第十一条)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在1993年8月本市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之前已被原单位除名,不再具有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的身份,因此其原工作时问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我中心据此于2020年8月17日对申请人的原工作时间作出了《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黄埔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当月19日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招、调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推荐表》、《录用证明》、《职工转正定级审批表》、《关于给予庄某某、陈某某除名处理的批复》和《送达回证》等。


本局经审理后查明:

2020年6月18日,申请人向黄埔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申请其1975年7月至1991年6月的工作经历视同缴费年限。

被申请人经查申请人档案资料证实其曾在广州市务农、后在广州某米面制品厂工作,1991年被原工作单位除名。2020年8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认定申请人申报的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依法委托广州市黄埔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当月19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有权对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等事项依法进行审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本案中,申请人在1993年8月本市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之前,于1991年被原工作单位广州某米面制品厂作除名处理,不再具有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的身份,故其原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被申请人作出不同意视同缴费年限的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决定的理据不足,本局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局应予以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0年8月17日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0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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