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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某某不服广州市基金中心信访复函一案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1-06-21 15:31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0〕第66号

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人:成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6月22日发出的《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成某某信访问题的复函》(穗社保中函〔2020〕*号),于同年7月2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本局经审理查明:

2020年4月27日,申请人通过来信向本局反映其对养老保险省内转入的个人账户金额等问题。被申请人于同年5月7日接到由本局转交的信访材料(穗人社平信转〔2020〕*号)后,随即对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展开调查,并于同年6月22日以《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成某某信访问题的复函》(穗社保中函〔2020〕*号)的形式予以答复,并依法于次日通过EMS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本案中,被申请人发出的《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成某某信访问题的复函》(穗社保中函〔2020〕*号)只是告知申请人相应的政策规定,该答复内容不具有强制力,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且被申请人亦未对其待遇问题作出核定。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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