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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不服广州市基金中心特殊工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1-06-21 15:31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0〕第21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人:董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9月24日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于当月28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本人于1983年12月至1991年12月在广州市某公司属下的煤厂任职,工作班制是早、中、晚轮班制,生产岗位为第一生产线的搬煤班、粉碎班和蜂窝班,搬煤班主要内容是人手力劳动搬运成品煤。煤炭需求量大,每次工作时长又不间断,劳动力繁重,在粉碎班和蜂窝班工作。

虽然身穿工作服,但是煤炭原材料渗透力极强,皮肤和手、面以及鼻孔和耳洞均沾满煤炭,下班后亦无法彻底清洁干净。在职的八年零一个月期间,因长期吸入有害煤炭,喉咙产生不适感,经常咳嗽、面部和手脚皮肤痒过敏,对身体已产生一定影响。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我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据查申请人的原始人事档案资料,记载其1983年12月至1991年12月在广州市某公司工作,其中从事“生产员”:1983年12月;“职工”:1984年l月;“生产工”:1985年3月;“生产”:1986年6月、1988年12月。

二、我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适用法规正确。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二第一条第(二)项、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四、第五、第六点意见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的规定,鉴于申请人从事的“生产员”、“职工”、“生产工”、“生产”等工种未被原工作单位广州市某公司所属国家商业系统(行业)列入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名录(商业部《关于人力装卸搬运工、冷库工退休问题的通知》)。据此,我中心于2020年9月24日对其提前退休的申请作出不同意办理特珠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当日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审核申报表》、《个人缴费明细表》、《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人员转正定级审批表》、《工作证》、《职工调整工资标准呈批表》、《保健费发放表》、《升级个人审批表》、《健康检查表》和《送达回证》等。


本局查明:

申请人于2020年6月19日向被申请人申报其于1983年12月至1991年12月在广州市某公司工作,从事“搬煤工”工种的工作经历,并申请审核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被申请人经查申请人档案资料记载其1983年12月至1991年12月在广州市某公司工作,其中从事“生产员”:1983年12月;“职工”:1984年l月;“生产工”:1985年3月;“生产”:1986年6月、1988年12月。2020年9月24日,被申请人对其发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有关条件,不同意申请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并依法委托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当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第五条规定:“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依据”。依据上述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必须严格依照申请人的原始档案资料和特殊工种名录进行审核,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二是从事的工种必须是国家明文规定的特殊工种范畴;三是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累计达到法定年限;四是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且满足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

根据商业部《关于人力装卸搬运工、冷库工退休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从事的“生产员”、“职工”、“生产工”、“生产”等工种均未被原工作单位广州市某公司所属国家商业系统(行业)列入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有关条件,故被申请人作出不同意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的决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局应予以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0年9月24日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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