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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视同缴费年限审核一案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2-01-05 17:27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1〕第4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人:王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月28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于2021年2月1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1、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国营某部军工厂又不是私人企业)怎么不算呢?

2、即便合同制,是单位支各种待遇。我一直在工作期间,是在作献中,社保是在96年7月才有社保。

3、同龄人也都是到退休一直算到退休时的工龄,我的介绍信是96年3月1日转入人才交流中心(其间工作,没有理由不算的)。

4、93年以后上班都是合同制,那么退休都不算工龄吗?

希考虑实际情况,早日审核通过。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某省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费认定表》、《工人调转介绍信》、《广州市社会保险转入确认表》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我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经查申请人的档案材料,申请人曾在航空工业部某发动机制造公司工作(1993年9月与该企业签订《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劳动合同书》)。

二、我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详见其第十一条)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因为申请人1993年9月至1996年2月期间不是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干部或者固定职工,所以其该段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至于其1986年12月至1993年8月的工作时间,本中心已在《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上确认为视同缴费年限。据此我中心于2021年1月28日对申请人的原工作时间作出了《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同年1月29日送达申请人(证据3)。

综上所述,我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全民所有制固定工人录取证(1986.12)》、《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劳动合同书(1993.9)》、《补材通知书及补材相关资料》和《送达回证》等。

本局经审理后查明:

申请人2020年12月18日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称其1986年12月至1996年7月在某发动机制造公司工作请求视同缴费年限。

在案证据《全民所有制固定工人录取证(1986.12)》、《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劳动合同书(1993.9)》等证据证实申请人1986年12月被某发动机制造公司录用取为全民所有制固定工人,1993年9月起与某发动机制造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为合同制工人。

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8日向申请人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称因申请人1993年9月至1996年2年不是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干部或者固定职工,故该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依法委托*区基金管理中心于同年1月29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等事项依法进行审查确认。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详见其第十一条)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本案中,由于申请人1993年9月至1996年2月不是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干部或固定职工,故该段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本局应予以支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1月28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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