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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视同缴费年限审核一案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2-01-05 17:27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1〕第8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人:韩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2月2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称:

根据广州社保的“视同缴费年限若干政策规定”所述及穗府〔1989〕54号文规定:“1989年6月1日后,经本市企业批准辞职的,重新就业后被聘为本市企业正式职工的,其以前连续工龄可以视同为缴费年限”。(穗府〔1989〕54号文第二十二条)

我于1992年5月自谋出路,经原单位批准辞职,后来重新入职,1994年开始购买社保,属于正式职工,符合该文件的要求。注:1992年辞职时公司:广州市某工业总公司属国营企业正式职工,后来入职公司:广州某公司,某建设有限公司。

本人有当时辞职时原公司开具的自己料理个体店的辞职证明。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辞职证明》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根据申请人档案资料记载,其曾在广州市某材料工业研究所、广州市某材料工业总公司工作,1992年6月辞职离开。

二、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3、根据《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2〕246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7月1日后调入企业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1998年6月30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鉴于申请人1992年6月从原机关事业单位辞职,非调动进入企业,故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本中心据此于2021年2月2日对申请人的原工作时间作出了《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某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同年2月12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2109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转正定级审批表(1983.6)》、《关于对韩*同志申请辞职的意见(1992.6)》、《补材资料通知书及补材相关资料》和《送达回证》等。

本局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7日向被申请人申报1982年3月至1991年12月在广州市某材料工业研究所的工作经历;1992年4月至1992年6月在广州市某材料工业总公司的工作经历;1992年6月至2002年6月在某电信公司的工作经历;并申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

申请人的原始档案资料记载其曾在广州市某材料工业研究所、广州市某材料工业总公司工作,1992年6月辞职离开。因申请人是从原机关事业单位辞职,非经调动进入企业,故其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被申请人据此于2021年2月2日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某区社会保险基金中心于同年2月12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等事项依法进行审查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3、根据《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2〕246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7月1日后调入企业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1998年6月30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本案中,由于申请人辞职离开原机关事业单位,非经调动进入企业,其原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省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所以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本局应予以支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2月2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1〕*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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