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视同缴费年限审核一案 - 行政复议决定书"> <span style="color: #000000;">范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视同缴费年限审核一案 - 行政复议决定书</span>-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专题 > 专题报道 >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范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视同缴费年限审核一案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2-01-05 17:27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1〕第4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人:范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11月16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称:

1、以上告知书不符合国务院文件(国发〔2015〕2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七条等规定。

2、本人于2020年5月至7月多次打12345和到社保(广州)机构咨询,答复已在湖北审批过的视同缴费拿档案到广州重新审核即可,因此才到湖北补办辞职提档案,于今已退出湖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系统,无法返回。

3、虽然湖北的辞职手续是2020年7月办理的,实际上来广州的时间是2008年(有缴纳社保为证)。

4、虽然从湖北机关事业单位到广州企业未经人事、劳动部门等办理调动手续,但经过了原单位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单位也是组织,单位同意了也算批准了。

5、本人档案真实,身份真实,历史真实,在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系统和广州社保系统都有记录,是否仅因为没有调动手续就可以抹杀历史?不理解!

6、2008年原单位经济效益不好,单位号召人员分流减轻负担,当年本人孩子才上初中,为了单位来广州自谋生路,十余年来自力更生努力工作,为单位为广州为社会牺牲了小家和孩子,如果养老问题不得善终,让人心寒!

因此,恳求复议机关和相关单位帮助与湖北省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本人的历史视同缴费工龄问题,希望广州能接收本人1989年至2008年(或者2014年10月)的视同缴费年限,让本人能继续留在广州退休。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我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根据申请人档案资料记载,其曾在湖北省某县某卫生院、某县某单位工作,2020年辞职离开(证据2)。

二、我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3、根据《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2〕246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7月1日后调入企业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1998年6月30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和原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未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跨统筹区变换工作单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函》(粤劳社函〔2001〕648号):“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职工,必须按规定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了调动手续,其变换工作单位前后的工作年限才可以连续计算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鉴于申请人非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动入广州,故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我中心据此于2020年11月16日对申请人的原工作时间作出了《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某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1月27日送达申请人(证据3)。

综上所述,我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定级表》、《提高各类学校毕业生工作多年工资待遇呈报表》、《工资标准呈报表(1999)》、《补充资料通知书及补充资料》和《送达回证》等。

本局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0年6月29日向某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报其1989年7月至1999年3月在湖北省某县某卫生院的工作经历;1999年4月至2020年6月在某县某单位的工作经历,并申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

申请人的原始档案资料记载其曾在湖北省某县某卫生院、某县某单位工作,2020年辞职离开。因申请人是从原机关事业单位辞职离开,非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动入广州,故其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被申请人据此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并依法委托某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1月27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申请人的一次性缴费身份确认、视同缴费年限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等事项依法进行审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根据《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2〕246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7月1日后调入企业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1998年6月30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和原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未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跨统筹区变换工作单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函》(粤劳社函〔2001〕648号):“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职工,必须按规定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了调动手续,其变换工作单位前后的工作年限才可以连续计算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本案中,由于申请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非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动入广州,其原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省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所以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决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本局应予以支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0年11月16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1年3月23日

 

浏览次数: -
分享文章到
返回顶部 打印页面 关闭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