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复案字〔2021〕第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邓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11月16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于2021年1月5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因为我们读书之前已分配到海珠区某四厂工作,后再去海珠区业余某大学技工班读书,读书期间还有收入。学校毕业后有通知读书毕业回原厂工作的通知在系统里也能查出。再一个问题(有同班同学,同回一间工厂工作的劳某,杨某他们的工龄是含的),只有我一个没有视同工龄。79年5月已分配到海珠区某厂工作,所以不存在收录招收录用,而是由学校通知回原厂工作。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我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经查申请人的档案材料,申请人曾在广州市海珠区业余某大学读书,其间无经批准招收录用为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干部或者固定职工,故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二、我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详见其第十一条)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因为申请人未被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招录为干部或者固定职工,所以其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我中心据此于2020年12月16日对申请人的原工作时间作出了《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某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同年11月25日送达申请人(证据3)。
综上所述,我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报告(2020.10)》、《高等学校考生政治审查表》、《广州市海珠区业余某大学附属技工班学员毕业登记表》、《介绍信》、《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和《送达回证》等。
本局经审理后查明:
申请人2020年10月27日向某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公室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称其1979年5月至1981年9月在广州市海珠区业余某大学(技工班)读书,请求视同缴费年限。
在案证据《高等学校考生政治审查表》、《广州市海珠区业余某大学附属技工班学员毕业登记表》等证据证实申请人1979年至1981年在广州市海珠区业余某大学读书。
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6日向申请人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称因申请人无经批准招收录用为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干部或者固定职工,故其申报的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依法委托某区基金管理中心于同年11月25日通过EMS快递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等事项依法进行审查确认。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详见其第十一条)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本案中,由于申请人无经批准招收录用为有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干部或固定职工,故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本局应予以支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0年11月16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