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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视同缴费年限审核一案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2-01-05 17:27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1〕第55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人:陈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月12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于2021年2月4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称:

本人在广州某厂成型车间从事砂轮成型的工作已满十年,虽然申请资料显示工种为成型工,但广州某厂只有唯一一个成型车间且成型工是广州某厂内通常写法及叫法,即:成型工就是砂轮成型工。

根据广州市机电工业局文件穗机劳字〔1986〕第638号文件中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29条砂轮成型工。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证明》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我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据查申请人的原始人事档案资料,记载其1996年7月至2006年6月在广州某厂工作,其中从事“成型(有涂改,无校对章)”:1996年12月、2006年6月。

二、我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附二第一条第(二)项、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四、第五、第六点意见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的规定,鉴于申请人:1、从事的“成型”工种未被原工作单位广州某厂所属国家机械系统(行业)列入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名录(《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机械工业有毒有害作业等提前退休工作的复函》〔81〕劳总护字64号)《机械工业部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机人字8l号);2、至于其申请的1994年10月至1996年6月的工作时间,经审核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认定为特殊工种工作年限。据此我中心于2021年1月12日对其提前退休的申请作出不同意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某区某幼儿园于同年1月18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我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缴费历史明细表》、《劳动合同》、《报告》和《送达回证》等。

本局经审理查明:

2020年8月11日,申请人向某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报其1994年10月至2006年6月在广州某厂的工作经历,并申请审核特殊工种提前退休。2021年1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有关条件,不同意申请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并依法委托广州市某区某幼儿园于同年1月18日送达申请人。

据申请人档案资料记载:申请人1996年7月至2006年6月在广州某厂工作,其中从事“成型(有涂改,无校对章)”:1996年12月、2006年6月。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特殊工种和企业职工退休进行审批和管理。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附二第一条第(二)项、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四、第五、第六点意见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本案中,由于申请人1、从事的“成型”工种未被原工作单位广州某厂所属国家机械系统(行业)列入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名录(《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机械工业有毒有害作业等提前退休工作的复函》〔81〕劳总护字64号)《机械工业部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机人字8l号);2、其申请的1994年10月至1996年6月的工作时间,经审核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认定为特殊工种工作年限。故被申请人作出不同意其所从事的工种作为特殊工种名录的《办理结果告知书》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涉案《办理结果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1月12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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