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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视同缴费年限审核一案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2-01-05 17:26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1〕第7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人:曾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11月30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称:

1992年前还没有社保缴费,当时单位没有工作安排,要我们外出谋生,这个情况下我到广州某厂招为合同制工人,所以广州某自行车厂除名。但我从广州某自行车厂到广州某厂接轨才3到4个月。

我从1981年5月至1992年8月都在广州某自行车厂工作的,是全民制工人。1992年11月到广州某厂工作的,所以我认为要视同社保缴费。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据查职工档案原始资料,记载曾在广州某自行车厂工作,1992年除名。

二、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第十章第三十九条关于“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详见其第十一条)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在1993年8月本市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之前被原单位除名,不再具有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的身份,因此其原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本中心据此于2020年11月30日对申请人的原工作时间作出了《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12月10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录用证明》、《广州自行车繁重体力等工种熟练期满定级呈批表》、《除名证明书》和《送达回证》等。

本局经审理后查明:

2020年10月10日,申请人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称其1981年5月至1992年8月在广州某自行车厂的工作经历,请求视同缴费年限。

在案证据《录用证明(1982.9)》、《广州自行车繁重体力等工种熟练期满定级呈批表》、《除名证明书》等证据证实申请人曾在广州某自行车厂工作,于1992年9月被原工作单位除名。

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0日向申请人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称因申请人在1993年8月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之前被除名离开原工作单位,故其申报的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依法委托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2月10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71号)等规定,有权对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等事项依法进行审查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第十章第三十九条关于“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详见其第十一条)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本案中,由于申请人1993年8月本市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之前被除名离开原单位,不再具备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的身份,因此,申请人的原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本局应予以支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0年11月30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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