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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不服广州市基金中心视同缴费年限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2-01-05 17:26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0〕第240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6月28日发出的《不视同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审核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于同年10月19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我曾于2019年10月29日向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办视同缴费年限审核业务。几经波折,等待,于8月底打电话询问,才知道审核结果已出,9月1日到**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专柜签领审核结果。

审核结果摘要如下——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回复如下:关于你申办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业务,现将办理结果告知如下。你于2019年10月向本中心申报曾在江西省某学校、某银行分行工作,经查你的人事档案原始资料和补充材料,缺少足以证实你离开某银行分行时间和性质合法有效的原始资料。因此,根据你现有的证据材料情况,不符合……

历时近一年,才得到这样的结果,我深感失望!我认为,个人档案相关原始资料及补充材料(经多方努力,找到了本人当年停薪留职的证明材料)表明本人是视同缴费期间的体制内的职工,应该享受视同缴费待遇。本着解决事情的想法,现在向贵局提出行政复议。

个人档案中存有1995年10月18日调动干部介绍信显示本人为系统内职工;找到个人停薪留职证明。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不视同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审核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送达回证》、《证明》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我中心发出的《不视同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审核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

申请人向我中心申报其曾在江西省某学校、某银行分行工作。经查其人事档案原始资料和补充材料,缺少足以证实其离开某银行分行时间和性质合法有效的原始资料。

二、我中心发出的《不视同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审核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适用法规正确。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第十章第三十九条关于“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详见其第十一条)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鉴于申请人无法提供足以证实其离开某银行分行时间和性质合法有效的原始资料,因此其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我中心据此于2020年6月28日对申请人的原工作时间作出了《不视同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审核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9月1日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不视同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审核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转正、定级工资审核表》、《一九八九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整工资呈报审批表》、《干部介绍信》、《委托代管人事关系、档案合同书》、《补充资料通知书》(穗人社工龄补〔2019〕*号)、《某银行分行人员花名册》、《干部商调函》、《证明》、《工作证》、《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商请协助确认杨某同志迁户原因的函》和《送达回证》等。

本局经审理后查明:

2019年10月29日,申请人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申请其1985年7月至1992年10月的工作经历视同缴费年限。

被申请人经查申请人档案材料,缺少足以证实其离开某银行分行时间和性质合法有效的原始资料。2020年6月28日,被申请人对其发出《不视同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审核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核定申请人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并依法委托广州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9月1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71号)等规定,有权对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等事项依法进行审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本案中,由于缺乏证明申请人离开某银行分行时间和性质合法有效的原始资料,被申请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情况作出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所作《不视同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审核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0年6月28日发出的《不视同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审核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发出的《不视同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审核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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