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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不服广州市基金中心视同缴费年限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2-01-05 17:26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0〕第48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人:余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6月3日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于当月9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本人于1988年7月到某工业公司试用工作,1988年10月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

在公司负责办事处和各大公司日常用车任务,并兼各公司下属单位机动车驾驶员安全管理和居民摩托车驾驶员安全学习。

在1996年,办事处副主任黎某某突然口头通知:你以后不用上班,而离开单位(时间为最后未领取工资为准)。

由于没有待业证,而无法在新工作单位完善工作关系,两年变为临工性质,当时情况街知巷闻,以后只能靠自己有效证件做临工或私人工维持生计,2006年由于急需补买工龄的时间,就是办事处归还个人档案之时,同样可查调出调入资料记录。

现在到退休时段,理顺1988年7月至2006年10月23日之间工龄,现领导叫我到劳动部门咨询,这种情况怎样理顺,单位配合解决历史遗留。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受理告知书》、《某工业公司聘用职工合同书》、《证件照片》、《职工住房公积金分户账对账单》、《机关干部94年6月份奖金表》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我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经我中心审核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其1988年10月被广州市某工业公司聘用为合同职工。

二、我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适用法规正确。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1998年7月l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详见其第十一条)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鉴于申请人从未被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招收录用为干部或者固定职工,不具备干部或者固定职工的身份,因此其原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我中心据此于2020年6月3日对申请人的原工作时间作出了《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当月8日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某工业公司聘用职工合同书》、《报告》、《补充资料通知书》(穗人社工龄补〔2020〕*号)、《一九八九年四月份机关工作人员奖金表》、《一九九二年七月份机关干部奖金表》和《送达回证》等。

本局经审理后查明:

2020年2月26日,申请人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请求认定1988年7月至1992年7月期间在某工业公司工作视同缴费年限。

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于2020年6月2日向申请人发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称申请人不具备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干部或者固定职工的身份,故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依法委托广州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当月8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71号)等规定,有权对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等事项依法进行审查确认。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1998年7月l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根据上述规定,我省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条件可以归纳为: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二、符合国家和我省关于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三、审核职工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的时间为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时间,我市的实施时间与该规定施行时间一致,即1993年8月1日。本案中,申请人无证据证实其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或固定职工,其原有的工作经历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被申请人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本局应予以支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0年6月3日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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