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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不服广州市基金中心特殊工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2-01-05 17:26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1〕第26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人:余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6月22日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于当月28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当时关停单位时,就劳务派遣用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政府和单位领导都说了同工同酬的对待劳务派遣员工,我们当时也咨询过了政府有关部门,对劳动派遣用工涉及的特殊工种岗位也得到法律的认可。根据(穗人社报〔2011〕284号文)悉,国有企业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适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职工,因企业改变用工制度而在原企业转为劳动派遣人员,但改变用工制度后继续在原企业从事原工种岗位工作的,可前后合并计算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我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据查申请人的原始人事档案资料,其于2003年8月至2014年12月在广州市某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工作。

二、我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适用法规正确。

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附二第一条第(二)项、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四、第五、第六点意见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规定,鉴于:1、申请人所在单位广州市某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主体资格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的有关规定。2、申请人所申请的1994年10月至1998年6月、2003年7月的工作时间,经审核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认定为特殊工种工作年限。据此我中心于2021年6月22日对其提前退休的申请作出不同意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并依法委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当月28日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个人缴费明细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和《送达回证》等。

本局经审理后查明:

申请人于2021年4月27日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其于1994年10月到1998年6月、2003年7月到2013年10月在广州某厂工作,从事“酸洗工”工种的工作经历,并申请审核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被申请人经查申请人档案资料,记载其于2003年8月至2014年12月在广州市某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工作。2021年6月22日,被申请人对其发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有关条件,不同意申请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并依法委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当月28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2017〕7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7号)等文件,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企业职工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进行审核。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附二第一条第(二)项、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四、第五、第六点意见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所在单位广州市某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属于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主体资格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的有关规定;至于申请人1994年10月至1998年6月、2003年7月的工作时间,经审核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故被申请人据此作出其工作经历的审核结果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局应予以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6月22日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1〕*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0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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