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复案字〔2020〕第144号
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8月3日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于当月20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本局经审理查明:
2017年10月30日,本局在《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确认申请人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自1978年12月起至1986年12月止,共8年1个月。2020年7月9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视同缴费年限审核。2020年8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工龄告〔2020〕*号),告知书载明:“因没有资料证实当时所作决定依据的事实和政策发生改变,故无变更原决定的依据”。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局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按照上述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应当是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作为告知性文书,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