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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不服广州市基金中心特殊工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2-01-05 17:30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字号:

穗人社复案字〔2020〕第138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8月10日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于当月17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本人认为办理特殊工种处理不合理。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我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据查申请人的原始人事档案资料,记载其从事工作简历如下:1987年1月至1996年12月在广东省某木材厂工作,其中从事“排工”:1987年1月、1987年12月、1996年11月、1989年12月、1992年l月;“起重”:1987年6月。

二、我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适用法规正确。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附二第一条第(二)项、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四、第五、第六点意见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等规定,鉴于申请人:1、从事的工种“起重”未被原工作单位广东省某木材厂所属国家林业系统(行业)列入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劳动部《关于林业企业中的特别繁重体办劳动工种退林问题的复函》〔62〕中劳薪字第203号;劳动部《关于森工企业18个工种应列入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意见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49号;林业部《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林工通字〔1992〕80号); 2、资料记载其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特殊工种“编放排工(排工)”的年限为9年2个月(1987年l月、1987年12月至1996年12月),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有关条件;3、至于其申请的1984年4月至1986年12月的工作时间,鉴于视其该段时间不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所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经审核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至于其申请的1997年1月至1997年12月的工作时间,该段时间不属于参保时段,上述时间不认定为特殊工种工作年限。据此,我中心于2020年8月10日对其提前退休的申请作出不同意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并依法委托广州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当月13日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缴费历史明细表》、《工人履历表》、《提高企业工资标准序号审批表》、《一九九六年职工晋升厂内工资审批表》、《某木材厂特殊、工人技术状况登记表》、《劳动合同》、《某木材厂职工升定级评定表》和《送达回证》等。

本局查明:

申请人于2020年2月27日向被申请人申报其于1984年4月至1997年12月在广东省某木材厂工作,从事“水排”工种的工作经历,并申请审核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被申请人经查申请人档案资料记载其1987年1月至1996年12月在广东省某木材厂工作,其中从事“排工”:1987年1月、1987年12月、1996年11月、1989年12月、1992年l月;“起重”:1987年6月。2020年8月10日,被申请人对其发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有关条件,不同意申请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并依法委托广州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当月13日送达申请人。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特殊工种和企业职工退休进行审批和管理。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规定:“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第五条规定:“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依据”。依据上述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必须严格依照申请人的原始档案资料和特殊工种名录进行审核,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二是从事的工种必须是国家明文规定的特殊工种范畴;三是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累计达到法定年限;四是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且满足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

本案中,根据申请人的人事档案材料记载,被申请人已认定申请人特殊工种“编放排工(排工)”的工作经历,但工作时间累计不足审批提前退休的法定年限(法定年限为10年)。而申请人之后所任“起重”的工种未被列入劳动部《关于林业企业中的特别繁重体办劳动工种退林问题的复函》〔62〕中劳薪字第203号、劳动部《关于森工企业18个工种应列入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意见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49号、林业部《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林工通字〔1992〕80号)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至于其申请的1997年1月至1997年12月的工作时间,该段时间不属于参保时段,不认定为特殊工种工作年限。故被申请人作出不同意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的决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局应予以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0年8月10日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0〕*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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